理论教育 中波轮船:共同创造航运新篇章

中波轮船:共同创造航运新篇章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外交部接到照会后,于7月3日发函《波兰共和国政府建议与中国谈判关于组织中波、波中合营轮船公司事》征询交通部意见。经过十余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草签了《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中波双方各投资船舶2艘,作为第一期应缴纳的股金。

中波轮船:共同创造航运新篇章

(一)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创建的过程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是新中国最早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一家远洋运输公司。为了加强中国与波兰两国间经济合作,冲破国际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封锁禁运,发展中国的远洋运输,中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首先于20世纪50年代初,联合创建了中波轮船股份公司。

1950年6月26日,波兰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提出由两国政府合股组建中波轮船公司的建议。中国外交部接到照会后,于7月3日发函《波兰共和国政府建议与中国谈判关于组织中波、波中合营轮船公司事》征询交通部意见。7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办公厅收到外交部公函,7月6日,交通部经过研究后,复函外交部《为函复波兰政府建议中波或波中合营轮船公司原则同意由》,明确指出:交通部认为组织中波或波中合营轮船公司有利于中波贸易及航运事业的发展,原则同意。7月7日,交通部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递交报告《为波兰政府建议拟合组轮船公司呈请鉴核由》说明交通部的观点,并就如何具体组织研究及与波兰代表如何会商等问题请求指示。7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和马寅初等领导审议后,向政务院请示《波兰政府建议合组中波轮船公司本委原则上同意转请钧院核示由》同意交通部所提意见。政务院核准后,交通部在外交部的支持下,7月24日,在波兰大使馆,举行中波两国就筹组中波合营轮船公司首次非正式会谈。中波双方的首次非正式会谈非常成功,为后续合作奠定了基础。

1950年10月,波兰政府派代表来华,讨论了公司的组织章程等具体筹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团长为交通部副部长李运昌,副团长为交通部办公室主任张文昂。波兰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团长为波兰航运部副部长毕尔斯基(Bilski),副团长为波兰航运部委员耶·多莫洛维奇(Jerzy Tomorowicz)。1950年11月2—23日,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两国政府合资组建中波轮船公司举行会谈。经过十余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草签了《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简称《协定》)。同年11月25日,交通部报告政务院:先后会谈15次,草签了《协定》。1951年1月2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致函交通部,转达了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奉周总理1月21日批示,原“《协定》”经外交部审定,原则同意。经本委审核,除同意外交部意见外,将“中波轮船有限公司”之“有限”二字改为“股份”二字,余均同意。在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的领导下,1951年1月29日,中国交通部航务总局副局长于眉和波兰航运部部务委员耶·多莫洛维奇分别代表中、波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两国政府正式开始筹备合营公司的组建工作。1951年6月15日,在天津马场道158号举行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股东创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交通部航务总局于眉副局长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航务部委员耶·多莫洛维奇以公司创办人及股东之全权代表名义,共同宣布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成立。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帝国主义封锁禁运、台湾海峡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对外名称用中波海运公司(简称中波公司),名义上是波兰远洋公司在远东的总代理行,船舶对外保险也用波兰远洋轮船公司的名义。根据《协定》规定,中波公司的股东额为8000万卢布,按平权合股原则分配,双方各为50%,分两期缴纳。中波双方各投资船舶2艘,作为第一期应缴纳的股金。中国投入“和平”轮和“国际友谊”轮,波兰投入“布拉斯基”轮和“克修斯克”轮,另外各自向公司注入自由外汇60万卢布。公司最高管理机构为股东会议。1951年6月23—26日,中波公司第一届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管委会委员一致选举于眉为主任委员,耶·多莫洛维奇为副主任委员,委派格罗诺维奇为总经理,蔡德仁为副总经理,总公司设于天津市。同年9月7日,分公司在波兰格丁尼亚市成立。当时中波公司共有297人,其中船员245人(中国船员71人,波兰船员174人)。1954年7月,中波公司在广州黄埔成立工作组,负责公司船舶到华南港口的业务和政治工作,1955年10月1日,改为黄埔办事处。1962年2月24日,为适应业务的发展,中波公司由天津迁往上海中山东一路18号。同年3月1日,中波公司正式在上海中山东一路18号对外办公。同日,中波公司将原设在北京的总公司代表改为中波公司北京代表处。

(二)中波公司的船队建设

中波公司初创时期的船队建设非常艰难。当时西方国家对新中国进行经济封锁,只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才愿意把船卖给该公司。1951年中波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只有4艘自有船舶,分别为“和平”“国际友谊”“布拉斯基”“克修斯克”。1951年10月,双方股东再增加6艘船舶,分别为“希望”“团结”“兄弟”“瓦达”“华沙”“米克拉瑞”,总数达10艘,总吨为100690吨。虽然船队规模发展很快,但由于当时国内急需运输的物资太多,中波公司的运力仍远远不够,于是又通过租船方式租入了“钱普林”和“迪顿斯克依”两艘轮船。

随着中波公司船队的迅速发展,公司各方面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陆上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人才选拔面临很大的挑战。由于公司还处在探索和学习的阶段,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重大机损、海损事故率大幅上升,给公司的正常营运造成了很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1952年4月,中波公司召开第二届管理委员会,双方就公司船队发展提出了较为务实的举措:除必要补充外,应以搞好现有船舶工作为主,积累新经验,培养干部,以巩固公司的业务基础。随后几年,公司的船队建设更加注重基础工作,船队规模一直保持在10艘船舶左右,没有走盲目扩张的道路。

中波公司经过一个时期的埋头苦干,稳扎稳打,发展的基础越来越稳固。同时,股东会和管委会对船队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认为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已来临。1954年4月,公司召开第四届管委会,批准了公司的投资计划,同意于1954年底将现有船舶数量增至16艘,通过公司的积累基金购入3艘,另由中波双方股东各自购买1艘船舶,作为投资加入船队。

公司船队发展计划的落实也出现了一些波折。一方面,由于西方国家的遏制政策,拒绝发放船舶出口许可证,有钱也买不到船舶。另一方面,当时国际市场上的货船价格大涨,西方国家代理行的索价又远高于市场价格。为避免国家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955年7月,公司股东会果断做出决定,对购船确定了新的方针:①鉴于货船价格上涨过高,暂时停止购买已使用的二手货船。油轮的价格上涨较少,应争取购买,其价格可高于市场价格25%。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买造船困难的问题。②积极寻求在意大利、英国或其他西方国家购买或订造新船的可能性。③充分考虑利用人民民主国家(波兰、民主德国及中国)现有的造船能力订造新船。④在购船基金的使用上,原则上各为二分之一左右,即基金的一半用于购买已使用的二手船,另一半用于订造新船。

1956年,中波公司制订了船队远景发展计划,即到1962年底,公司将拥有约30艘船舶,载重量约计3万吨,该计划得到了公司股东会和管委会的一致同意。因为根据两国之间的协定,公司成立之初的5年内所得纯利全部用于添购船舶,加上每年计提的折旧费,这时的船队建设资金已经没有问题,两国政府都不用再继续投资。同时在船队后续更新方面,可以继续从公司提存折旧费和不上缴两国政府的利润中积累,为船队建设提供资金。此后,按照股东会和管委会的决策,公司管理层在市场上继续寻找价格合适的二手船,同时也开始着手订造新船。

1956年9月14日,中波公司向波兰船舶进出口公司订购南斯拉夫斯普里特船厂建造的内燃机船4艘,价格为每艘300万美元。这是公司使用自身积累的资金第一次订造新船,是中波公司船队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为公司船队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公司造船积累了经验。1957—1960年,中波公司相继在南斯拉夫、波兰和民主德国等地新造8艘船舶并投入营运。

中波公司在船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也有不少教训。这使中波公司对船队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有了进一步的认识。1959年管委会提出公司船队更新和现代建设,必须尽可能地统一船型,以适应中波外贸运输的需要,这是中波公司首次提出船队的发展方向。

在订购新船过程中,中波公司开始注重提高船舶现代化程度和优化船队结构。1960年第10次股东会议决定,在购买中国船厂和波兰船厂建造的船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按公司投资账户中积累的自由外汇和贸易结汇资金的比例支付船价,在扩大船舶吨位的同时,应使公司船队现代化。在买船时,船舶性能、船价、支付款条件、交船日期等方面应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1960年11月19日,公司管委会第11次会议在天津召开,原则上同意了公司编制的1961—1966年资金积累和基建规划,以公司所积累的资金陆续购买新船6艘,通过波兰远洋公司在丹麦购买的两艘新船,分别于1962年和1963年交船。管委会要求付款条件应符合公司实际的支付能力,力求船型的统一,还保留了购买以后4艘船舶的优先权

中波公司在创办初期仅有货船4艘,到1952年6月,双方共投入10艘船舶,载重吨10万多吨,再至1961年4月,公司利用自身的积累,不断扩大、更新、调整船队,达到了18艘船、188万载重吨。同时,随着老船的退出营运和新造船的加入,船舶技术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公司件杂货船队基本成型,船舶现代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三)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的海运业务

1.航线的建立

公司初创时期,由于西方国家对华封锁,中波公司的船舶主要在中国至波兰的航线上航行,海运业务的开展起步艰难,在中国境内停靠华北、华东、华南各大港口。1951年5月,“布拉斯基”轮由波兰抵达中国港口,这是中波公司所属船舶第一次在中波航线上航行,也宣告中波公司正式开始运行。这一年,中波公司所属船舶均航行于波兰—中国航线,这就是公司最初的航线,也是基本航线。

在中波航线上,中波公司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当时管委会就除中波公司外的其他机构租船航行中波航线的问题做出决定和建议:①必须遵照中波两国航运协定的精神,在中波两国间航行的承运或租船,中波公司享有优先权。②建议中国海外运输公司,为了运输便利,应将自北欧其他港口运往中国的货物,尽量集中在波兰港口发送。③建议中国海外运输公司,凡计划从波兰港口起运的货物,都事先把货物的种类数量及交运时间告知中波公司,中国海外运输公司在每月度前15日将月计划、在每季度前1个月将季计划、在每一年度前3个月将年计划送交中波公司,以便逐步做好计划运输。④建议在中国口岸出口的且在中波航线的货物,中国海运公司先使用中波公司的船舶,并尽量集中于1个或2个港口。

1951年6月23日,中波公司召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会上对中波公司船队的发展提出原则要求:首先,以发展自有船舶为基础;其次,代理波兰远洋轮船公司船舶;再次,开展租用船舶,原则上每月由中波公司双方口岸各开出船舶2艘,就此形成了中波公司最初的班轮理念。至1951年底,在公司员工的努力下,公司的运输业务取得很大成绩,中波公司共有10艘船舶、9万多载重吨,全年完成欧亚航线18个航次,承运各类急需物资156万吨,货物周转量184万吨海里,创造了当年组建、当年营运、当年赢利的奇迹。1953年,中波公司的油轮开辟了康斯坦察—中国和康斯坦察—格丁尼亚航线。

1953年10月和1954年5月,“布拉卡”轮和“哥特瓦尔德”轮先后被台湾国民党军舰劫持的事件给中波公司船舶的安全航行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对中波公司经营航线造成了严重的困难。同时鉴于租借的“威玛”轮为中国运油时遭到破坏,为避免遭受更大损失,1954年下半年起,中波航线原航行华南、华中及华北各港的船舶,全部改驶华南港口。凡行驶中波航线前往中国的悬挂波兰国旗的船舶,一律先驶往榆林港,等待中国海军护航。(www.daowen.com)

中波公司于1954年成立了驻黄埔工作组,并制订了《总公司航运处黄埔工作组业务联系办法》,以保障公司航运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加强对驶抵华南港口船舶的管理。1955年10月,黄埔工作组改为黄埔办事处。

1956年,埃及宣布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因苏伊士运河封闭,中波公司船舶绕道非洲好望角航行,航行时间增加,利润有所减少,给公司的航线经营带来了一定困难。

1957年,中波公司船舶开始挂靠欧洲主要港口,包括安特卫普、鹿特丹、汉堡等。也是在这一年,只配备波兰船员的船舶开始行驶华北港口,部分恢复华北航线,中国海军护航停止。

1958年,为使公司进一步独立经营、增强经营积极性以及从组织领导方面适应当时的国际航运情况,公司按照管委会的决议,将公司所有船舶以定期期租的办法,自波兰远洋公司接收过来,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经营。

1960年,中波公司船舶开始湾靠越南海防港。1961年,开辟上海—澳大利亚散粮航线。至此,中波公司的亚欧航线基本成型。

2.代理行的建立

1952年的第二届公司管委会,原则上同意中波公司应使用波兰远洋公司的代理行及其代表机构。但在无波兰远洋公司代理行的港口,中波公司可自行与该港口的代理行签订合同,在必要时,中波公司也可以派出代表加入波兰远洋公司委托代理行和代表机构。此后,中波公司开始自行在航线湾靠的港口选定代理,与当地代理行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逐步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代理业务关系,更加有利于公司船舶业务的开展。

为进一步理顺与波兰远洋公司(简称“波远”)之间的关系,明确中波公司的船东地位和对自有船舶的支配权,中波公司还与波远签订了双方的代理合同。该合同规定:波远所属及租赁各轮在中国港口时委托中波为其代理人,中波所属及租赁各轮在欧洲及其他波远设有分公司或代理行的港口时均委托波远为其代理人,但在格丁尼亚港则由中波分公司自己办理。如在格丁尼亚港的波远船舶需要中波分公司代理者或中波船舶需要波远代理时,可由波远与中波分公司另行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人不论是船东还是租船人,均须负责清付对所委托船舶在港口内的代理费、揽货佣金、港务费、运费税、装卸费、代办物料费、燃料费、淡水费、修理费、船员借款及其他有关船舶一切费用。

1954年,第四届管委会对中波公司与波兰远洋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理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决定,波兰远洋公司一切有关船旗、国际海法、船员工资及社会福利问题的指示,须经波兰分公司转发船舶。该项指示由波兰分公司签署,经由分公司以公函形式转达执行。波兰远洋公司的一切其他指示,有关营运、机务及财务等问题,送公司参考。总公司可直接向船舶发布一切有关事宜的指示。天津的总公司向船舶发布的指示,须由中波公司以波兰远洋公司远东代理名义签署,原则上应于中国或波兰港口送达船舶。

1958年,公司管委会对代理行问题再次做出决议,原则上中波公司应使用波远的代理行和代理机构。公司有权在无波兰远洋公司代理行的港口自行与该港口的代理行签合同。1960年8月15日,总公司派出驻北京代表,以加强与货主的业务联系,办公地址为新侨饭店

3.租船业务开展

1951年中波公司成立后,贸易量非常巨大,需要运回国内的物资极多,而当时公司船队只有9艘船,运力约为9.1万载重吨,运力的缺口很大。这时,公司管理层通过与波兰方面的沟通,借鉴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开始尝试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

中波公司通过租船实现货物正常周转,开辟了中波公司早期租船的业务。中波公司在租船方面得到了政府支持,中国和波兰政府分别给了公司30万英镑的透支额,作为公司租船周转金,同时还保证在航运协定中规定的信用透支额140万卢布的本国币,能够换取自有外汇。

1951年,中波公司首航租入了“钱普林”轮和“迪顿斯克依”轮,共1.8万载重吨;租入波兰远洋公司船舶12艘,共9.8万载重吨。到1952年底,公司共租入34艘船舶,包括在国际市场租入6艘,波兰远洋公司租入12艘,波兰分公司租入2艘,从匈牙利等社会主义国家租入12艘,这样公司实际运营的船舶达到44艘,航行在中波航线上达114个航次,运输货物87.6万吨,货物周转量为76.7亿吨海里。

总书记讲中波友好故事

2016年6月17日,在对波兰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波兰《共和国报》发表题为《推动中波友谊航船全速前进》的署名文章。总书记在署名文章中讲述了五个中波友好故事,包括新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波兰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采矿、制糖、航运等领域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帮助。1951年成立的中波轮船公司是新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至今运营良好。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最初在天津,1962年搬到上海。65年前,为了帮助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建立一条通向世界的“海上铁路”,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愿意与我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家之一,波兰向中国伸出了友谊之手。毛泽东主席曾指示要“好好办”,周恩来总理更是亲自确定了公司名称,波兰政府领导人也数度访问过中波公司。在中波公司成立初期,因为受到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其发展非常艰难。公司名义上为波兰远洋公司所有,对外也是以波兰远洋公司的身份出现。当时的中国没有自己的远洋货轮,正是基于中波公司的建立,中国可以购买和租用轮船,发展航运。

中波公司在成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就为新中国运回了52座工厂设备。徐祖远副部长高度评价中波公司的成立对新中国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中波公司的成立,在新中国刚成立的那种困难环境下,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初期工业的发展,提供急需的物资,提供很大运输便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波轮船公司65年的发展是两国企业在经贸领域合作的成功典范,在同时期建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只有中波轮船公司一直存在到现在,中波公司在两国经贸合作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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