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晚清招商局:官督商办的样板管理体制

晚清招商局:官督商办的样板管理体制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晚清招商局“股权”“产权”与“债权”晚清轮船招商局创立于洋务运动时期,是第一个经历了由官办转为官督商办的近代中国早期企业,在晚清企业股权演进中极具代表性。早期洋务的新派企业是由官办,完全归属于清政府,但是所有权主体和财产权并不清晰,模糊的产权状况不仅成为企业管理结构缺陷的根本原因,也使后来的官督商办环境下的“股权”情况更为复杂[2]。同时,李鸿章在创立之初就曾将其管理体制设立为实行官督商办。

晚清招商局:官督商办的样板管理体制

(一)晚清招商局股权”“产权”与“债权”

晚清轮船招商局创立于洋务运动时期,是第一个经历了由官办转为官督商办的近代中国早期企业,在晚清企业股权演进中极具代表性。

在主流经济学中,对“产权”的界定分为两种说法。有些学者认为“产权非物品,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其意义体现在,当一个人在所处的法律、习俗、惯例中与他人交易时,可以帮助其理性地获得预期收益”。一般而言,产权包括“股权”,即“股东”对出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派生的财产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等。但是,在清末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企业具有“官利”的特点,所谓“官利”是指股东(企业出资人)每年享受固定利率的股息,且不问盈亏,因此,股东的产权不仅包括“股权”,同时带有“债权”的性质,即出资者仅具有资本使用权的有限转让,而不具备委托代理权及剩余索取权。

在晚清中国企业中,鉴于官督商办的时代背景,难以脱离“债权”的色彩而单从“股权”的视角进行剖析,19世纪后期,商人的“股权”更趋向于“股友”,而“官利”则体现出“股权”和“债权”的双重理念及权益。早期洋务的新派企业是由官办,完全归属于清政府,但是所有权主体和财产权并不清晰,模糊的产权状况不仅成为企业管理结构缺陷的根本原因,也使后来的官督商办环境下的“股权”情况更为复杂[2]

轮船招商局(招商局)创立于1872年,处于洋务运动企业性质从军事转型为民用的时期,融合了官方与民间资本两种力量。同时,李鸿章在创立之初就曾将其管理体制设立为实行官督商办。但是由于领导人的不同,1873—1885年,唐廷枢和徐润领导下的招商局名义上为官督商办,实为商办。1885—1903年,盛宣怀领导下的招商局是典型的官督商办,即民间商人在对招商局进行出资后,对其不具有控制权。例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查阅账本,但不具有对异常结果处理的权利,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对企业垫款的官府及其代理人手中,债权拥有者的权力大于民间股权所有者。在这种体制下,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权利人)、经理者(义务人)和官府(庇护人),最终构成特殊的三角格局:官府对招商局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当其所做决策损害该局利润或强行侵占该局时,股东、经理人则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招商局逐渐在官府完全的决策控制权下发展为官督官办[1-2]

(二)官督商办:晚清招商局股权演进过程

华商筹建股份制轮船招商局时,李鸿章的同僚提出《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1],也是该局最早章程,根据其内容,召集400股商股,每股100两,该局所有人均有股份,同时,该章程涵盖了股东大会、账簿检阅、利息按股摊派等内容。曾国藩去世后,李鸿章作为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拟定招商局创办方案,对官家股权问题做了说明,官府投入少部分资本额,地方提供为期3年的国库借款作为官本,享受官利。招商局的额定资本为100万两白银,每股100两。至此,招商局创办方案及筹建均由清政府完全控制。在这种环境下,官府占据主导地位,设立招商局招揽资金,享受官利,而盈亏全部由商人承担,同时商人的轮船、资本逐渐归为官局,即商办官督、商为官用。1872年,招商局创立,借户部练饷制钱作为局本(扣息实领18.8万串)。由于初期清政府章程、用人等问题导致其招股不顺,股本不足,加上较高的固定投资、不定时的运漕、济赈等垫款,资金缺口达40万~50万两。此时,招商局的资本由商股、官帑和借款三部分构成,但官帑所占比例过高,商股比例较低,1873年6月,民间商人认股约37万两,实际仅收到18万两。

李鸿章为了扭转上述局面,实现商股官用,任命沪粤商人唐廷枢和徐润为招商局领导人员,通过组建华商股份公司使招商局正式开业。唐廷枢进行资金招募,规定资本银100万两,先收50万两,分作1000股,每股500两,于1874年7月招足。凭借唐廷枢和徐润雄厚的资金、丰富的营商经验以及广阔的商圈人际关系,数月后,两人共缴资本29.6万两(共增至47.6万两),招商局得以顺利运营。1873年11月,奉李鸿章之命,唐廷枢另招新股50万两,每股100两,使股份扩大为5000股,主要分布在江、浙、粤及港澳地区,1880—1882年在海外招股,小股散户众多。两人在任期间,缓解了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矛盾。(www.daowen.com)

1873年,唐廷枢等人拟定相关章程规定,但均须李鸿章进行核定,1881年正式颁布。李鸿章对于重大决策具有独断的权力,官督体制仍置于章程之上。1877年盘购旗昌公司,其投资金额(议价222万两,定金2.5万两)超过招商局当时的资产总额,性质上属于巨额借贷投资,虽然在形式上由唐廷枢与旗昌签订契约(1877年1月2日),两江总督沈葆桢奏准施行(1877年1月18日),但整个决策过程全部由李鸿章决定。理论上,股东具有该局的产权,但实际上完全交予李鸿章,导致某些投资决策损害该局绩效和股东利益。招商局创立资本的主体为股本,在盘购旗昌公司后,商股比例大幅下降,在资本总额的构成比例中,官帑占比远高于股本,同时,承担长期还贷压力。1873—1884年的招商局资本账如表6-2所示。该局支付的股份官利分别占18.1%、22.4%;而各项利息、官款利息合计金额分别占实际收入的47.0%、总支出的57.9%。对旗昌公司的投资没有使股东获得相应的利润,其间,股本占比从79.46%下降至46.83%,1877年股本比例降至最低,小于17%,虽然1881年开始逐渐提高,但官帑和借款所占总资本总账上比例达到峰值,商股由原来21.83%降为13.63%,而承担经营风险的是股本非官帑,该局资产整体呈现官重商轻、浮多实少的特点。在李鸿章个人绝对掌控下的招商局,股东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甚至无法干涉任何一项重大决策。

表6-2 招商局资本账(1873—1884)[3]

官督体制下,唐廷枢等人拟定的《轮船招商章程》和《轮船招商局规》均未真正实施,缺乏董事会,股东不具有企业所有权、收益权和相对控制权,官府操纵股东的权益分配,最终将激化经理人、股东与官府的矛盾。《轮船招商局规》对股票的出售、遗失、更换名号等制订了详细的规则,但股票认购、交易相关的记录和流程尚未标准化,导致股东间联系不紧密,无法形成组织,无法享受对应的权利。

招商局在官督体制下,政治局势对该局影响重大,企业的性质更趋向政府机关。李鸿章的用人态度为官商并用、亲官疏商,虽然唐廷枢、徐润为该局的商总、商董,但并非李的亲信,其地位低于盛宣怀等亲信,致使管理层内部的商董管理系统无法发挥作用,官场的等级制成为排挤商董的助力。由于股东长期缺乏自主经营权,资源无法合理配置,效益低下。1885年,盛宣怀代替唐廷枢和徐润的位置,成为督办,商办转为官办,并走向制度化。

在整个官督商办的制度下,招商局作为股份公司在收益分配上采用官利制度,招商局每股100两,官利为年息1分,利率10%,股票限于在华商中转让,入股3年后去留自便。企业收益在分配时包括官利/股息和红利/余利两部分,出资者的红利/余利为营业利润扣除官利/股息的部分,意味着,年终扣除各项成本后如有盈余,股东才有余利。招商局定股息为年息1分,入资的前9年,股东享有年均20%的收益,但是,该局前3年入不敷出,因此未照惯例扣除折旧金,同时,不论是否亏损,官利照发,1873—1883年该局股份官利金额占实收金的18.1%,总支出的22.4%,年均约8.7万两,几乎与该局年均所余金额(9万余两)相当。官利制度的存在导致基本支出加大,贷款负担加重[1]

清末中国萌生大量股份公司,股份制成为当时主流的组织形式,官督商办背景下的招商局即使完全商股,也避免不了沦为商为官用,最终演化为“政府机关”,股东丧失应有的经营权益,其原因一方面是清政府和洋务派的意愿,同时,也是在近代背景下,洋务派与民间商人的均衡选择。因此,官督商办中“官权”与“股权”的合作模式是在传统晚清时代下发展的必然趋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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