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78年期间,由于海上运输基础薄弱,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海港及海运设施都遭受了国民党政权的大肆破坏,政务院1950年3月发布《关于1950年航务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发布了海洋和内河航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并成立全国航务机构;然而,海港、航运分管制度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被撤除,海运管理制度在1958年也开始了大调整,一大批原为交通部直属的港口、船舶及附属单位[安东(丹东)、营口、龙口、威海、宁波、温州等港]被下放给地方,只有上海、广州海运局保留为交通部直属企业。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1972年后,内外贸易水运的发展暴露出了海港口建设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压船、压货现象十分普遍,周恩来总理提出“三年改变港口面貌”的口号后,沿海各港口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这一时期远洋运输发展逐见成效。
船队是开辟海上航线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我国船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品种单一、吨位小、技术落后,海轮吨位占世界比重低于0.3%,据统计,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只有23艘轮船,总吨位3.4万吨[25]。20世纪50年代,我国主要是利用外国船舶进行远洋运输;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才逐步建立了独立的远洋运输业,交通部于1961年正式成立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来专营远洋船舶运输,当时拥有25艘船,22万载重吨[26],我国远洋船队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迅速,为国际海运界所瞩目。据英国劳氏船级社统计:1970年我国船队规模为96.8万总吨,119万载重吨,居世界商船队第28位;1980年船队规模已达到955艘,687万总吨,是1970年的7倍之多,跃居世界第14位[27]。这一时期我国远洋船队总部在北京,随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等对外开放港口城市增设了远洋运输分公司,之后在日本东京设立办事处,并派驻代表前往英、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荷兰、埃及、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等国。远洋船队开辟的海上航线所能够到达的地方,由1961年的5个国家13个港口,发展到1978年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几百个港口[26]。交通部直属沿海海运企业完成的货运量从1952年的430万吨,跃升到1978年的4980万吨,增长了10.6倍;完成的货物周转量从1952年的20.61亿吨海里增长到1978年的386.66亿吨海里,增长了17.8倍[26]。(www.daowen.com)
为进一步开拓海上航线,我国在这一阶段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并且参加国际公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远洋运输发展。1951年6月,中国与波兰合资创办了中波轮船公司(新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随后与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坦桑尼亚等国成立多种形式的船运公司(联合海运公司、轮船股份公司);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还先后与外国私营公司合营船运企业,如鹿特丹的跨洋轮船代理公司、远通海运服务公司,安特卫普的考斯菲尔航运代理公司,汉堡的汉远船舶服务中心,悉尼的五星航运代理独占股份有限公司,横滨、神户的中铃海运服务公司等。至改革开放前夕,与我国订有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有5个,交换航运互惠换文的国家5个,签订海运协定的国家达到32个[25]。我国自开展远洋运输以来,积极参与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等10余个国际公约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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