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末明初时期,日本各方势力争夺伐战的战败方沦为海盗,不断骚扰中国沿岸,为此明太祖朱元璋便颁发海禁政策,明令禁止与海外通商,明成祖朱棣时期郑和下西洋之后,海禁政策愈发严峻,明朝开始闭关锁国。《明太祖实录》里有记录:“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如此严格的海禁政策阻碍了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8]。然而,隆庆年间曾有过短暂的外贸宽松时期,朝廷允许民间去海外进行贸易,史称“隆庆开关”。
朝代更替到清朝后,闭关锁国政策在清朝得到继承并发展,清朝下达的禁海令《大清会典事例》中有记载:“今后凡有商民船舶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9]。”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收复台湾后海禁政策有所放松,开始准许对外贸易,然而到了乾隆时期,由于英国等西方国家贪得无厌的要求,清朝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下令关闭除广州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并且颁行相关条例和章程,严格约束外国商人,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闭关”政策[1]。
古代“闭关锁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禁止私人出洋贸易,关闭和收缩对外贸易港口。清初顺治十二年(1655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海禁政策,严禁国人出海,也不允许外国商船登陆[10]。1685年,康熙皇帝实行了部分地区海禁,向外国商人开放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4个口岸,但实际上仅开放了广州通商口岸(其他口岸全部用税制政策来变相关闭)[11]。(www.daowen.com)
(2)推行洋行制度,垄断对外贸易。在1840年以前,清政府闭关政策下的对外贸易是垄断性的,外国商人输入中国的商品不允许自行在中国市场公开出售,他们也不允许自行在中国市场上直接购买中国商品,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通过“广东十三行”——“洋行”来完成[12]。
(3)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历代封建皇帝,尤其是清朝统治者将对外贸易视为清朝对“夷人”的恩惠,从未将通商看作经济问题,尚未认识到对外贸易对本国国民经济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因而对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严加限制[13]。清朝政府明令禁止粮食、五金、史书和地图出境,两项禁止妨碍了正常的对外贸易,不利于国内农业和手工业发展;对于准许出口的商品,清政府也严格限定出口的数量,例如生丝每船每次限量5000千克,茶叶每年限量出口25000吨[13]。
(4)限制外国人的居住和活动。1760年颁布的《防夷五事》、1809年的《民夷交易章程》与1831年的《防范夷人章程》均记载了此类内容。例如:外国人不得在广州过冬、居住,外国女性不得进入广州,不得私雇中国人当差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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