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可能减少垄断带来的经济效率损失,对垄断必须进行政府干预,包括行政管制和法律约束。政府对垄断的管制有价格管制、数量管制和资本回报率管制等,这里以价格管制为例,如图7-3所示。
图7-3(a)所示为—般的垄断情况,图7-3(b)所示为自然垄断的情况。前面章节中介绍了自然垄断的形成和特点,其生产规模需要在一个很大的产量范围和相应的资本设备生产运行水平上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行业内最先达到这一生产规模的厂商,便完全垄断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如有线电话、铁路、自来水、供电等行业,一般都是这样的。所以自然垄断厂商的主要特征是: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少,从而使边际成本仍然小于平均成本。
图7-3中,未受政府管制时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m和Qm,还有超额利润,不公平且显然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缺乏经济效率。
现在政府实施价格管制。一种是边际成本定价法,管制价格为图7-3中的Pc,相应的产量为Qc,这时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价格,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具有经济效率。在图7-3(a)中,厂商仍有超额利润,不公平;在图7-3(b)中,即对自然垄断厂商来说,却没法补偿它的全部成本,出现亏损。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给予垄断厂商适当的补贴。另一种是平均成本定价法,管制价格为图中的Pz,相应的产量为Qz,这时厂商的利润为零,可以认为是“公平”的价格,但又出现了缺乏经济效率。在图7-3(a)中,边际成本大于价格,说明价格太低,产量太高;在图7-3(b)中,边际成本小于价格,说明价格太高,产量太低。(www.daowen.com)
图7-3 对垄断的价格管制
从上述分析可知,管制价格要达到既有经济效率又“公平”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常常采取双重定价法,即允许垄断厂商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高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价格,且P>AC,厂商有超额利润;而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低的消费者收取较低的价格,且P<AC,厂商是亏损的。但要求制定的管制价格总体上利润不为零,使垄断厂商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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