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概念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层面的使用相当含混。通常较为常见的概念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第三部部门”等。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中,这些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本书不再对社会组织的内涵进行详细的讨论,为指称方便,并区别于政府在中国农村反贫困的实施主体,将社会组织明确为:除政府组织之外的其他各类组织的统称,包含了公域和私域内的各类组织的集合,其中广泛包含了不同语境下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和广大企业等。
(一)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的目标
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农村反贫困是指各类社会组织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缓解贫困、促进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即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反贫困的基本目标为:缓解贫困和促进贫困区域和贫困人口的综合发展。
第一,缓解贫困
缓解贫困是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农村反贫困的第一层次目标。学者何道峰曾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为例,对NGO扶贫的贡献率进行测算,经过测算,他认为,采用传统的投资评价法(即假定政府和NGO投入项目的扶贫效率是相等的额,也即扶贫的贡献率等于它的投入比例),则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参与中国扶贫的NGO和准NGO扶贫的贡献率为20%~35%;曲天军则认为,八七扶贫计划以来,NGO的扶贫贡献率应在投资评价法计算出的贡献率的基础上上,再提高3—5个百分点[27]。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在缓解贫困的功能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第二,促进发展
随着人们对贫困内涵的进一步理解,多维贫困的概念也逐渐被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所接受,即贫困不仅仅是关注收入的不足,同时也关注包含了对贫困个体生活环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不足。由此对于反贫困的目标除了缓解收入贫困之外,同时也包含了促进贫困个体和贫困地区发展的目标,中国农村反贫困的重点也投入到通过开展项目合作和技能培训,从而提升受助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促进贫困人群发展就几乎成了社会组织进行中国农村反贫困的核心目标,而对于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宏观反贫困手段而言,其对促进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方面也具有优良的历史传统和天然优势,他们更可以从微观层面为贫困人口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帮助。(www.daowen.com)
(二)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的优势
与政府组织实施的反贫困相比,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农村反贫困具有较大的优势,从理论及实践看,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的优势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具有更为新颖的反贫困理念和扶贫方式。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具有服务性和公益性的特点,这决定了他们在参与反贫困的过程中是以提供最优服务为理念指导,且大多数的社会组织成员拥有了公益价值的取向,热心于公益扶贫事业,而并非以追求政治权力或政治利益为目的,由此在利益需求关系等方面更为简单和纯粹。因此,在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的实践中,会充分吸收更为先进的反贫困理念进行实践,最大限度地为贫困人口谋取公益,从而真正发挥反贫困的作用。而在扶贫方式的开拓上,相对于政府的扶贫主要是表现为通过政府渠道进行资源的再分配,至于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高效则难以衡量,社会组织的扶贫方式则追求的是如何让其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效用,因而更加强调扶贫方式和方法的创新。社会组织更为强调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发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做法就是参与式扶贫和社区的综合发展等反贫困方式。
第二,具有较高的反贫困效率。首先社会组织架构比较清晰,组织成员基本都是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组织的活动一般都是采取民主的、非强制的方式来展开,因此运作更为灵活,决策也具有更高的效率。其次社会组织能够与贫困人群进行更为深入地互动,从而了解贫困人口的真实利益诉求,并据此设计出有针对性的扶贫方案和扶贫项目,从而提高扶贫效率。同时,相比于政府扶贫的成本高企,相当一部分的资源并未真正地落实到扶贫项目上,扶贫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的状况,社会组织能够较好地杜绝扶贫资源的浪费,从而提高综合扶贫成效。
第三,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利益分配,它遵从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能会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化的社会问题;政府分配是第二次利益分配,虽然政策制定者是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但是现实的分配机制将还是可能对不同的群体有着差别对待,这样就会有一部分的弱势群体被排除在正式分配体制外,从而引发再一次的分配不公和社会矛盾。社会组织通过公益的方式,则将能够成为政府扶贫机制的有益补充,从而将各种社会资源聚集起来,更为精准地瞄准贫困人口,然后通过某种合理分配,将其集中用于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改善,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反贫困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从而缓和因分配差异而带来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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