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在该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国存在较大规模的贫困人口。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由此,中国政府在真正意义上把反贫困作为了国家的重要任务。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中国市场化体系的建立,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反贫困政策,使得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农村的贫困地区经济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总体来讲,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政府实施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这一阶段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是以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再造[11],同时,专门的扶贫开发制度建立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也为中国农村的反贫困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开展制度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农民享有土地经营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民的收入快速增长,为中国农村的反贫困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富民政策,取代了人民公社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农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由此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开创了农村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乡镇企业发展制度,是中国农村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也开创了通过产业可持续发展来进行中国农村反贫困的历史。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不久,大批乡镇企业涌现出来,不仅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为当地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同时还为当地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乡镇企业的出现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就业创业提供了重要战略机会。根据统计,从1986年起至1988年间,乡镇企业成为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显然,乡镇企业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12]
第三,国家建立的扶贫开发制度为中国农村反贫困的提供了集中的、可持续的制度保证。所谓扶贫开发制度,指的是以政府为领导,在遵循开发式扶贫战略方针的条件下所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用于提升人力资本、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规范和制度措施。我国在1986年之前并没有设立扶贫机构,也缺乏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当时的扶贫主要采用救济式扶贫措施,即民政部门为极端贫困农民或家庭提供基本物质资料。1986年后,中国政府建立扶贫开发专门管理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依靠行政组织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型治理结构,实施了扶贫开发制度,从而通过政府的组织管理和推动,协调政府资源和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中国农村反贫困的战略实施,这也是中国农村反贫困治理的重要制度。
第四,以税费制度改革为核心的财政制度是对中国农村反贫困治理的反哺举措。农村的税费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税费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农民负担。针对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中国政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的财政支持制度,尤其是2006年决定不再实施农业税,自此之后,在中国存在了2600年的农业税彻底从中国消失。农村税费改革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降低农民负担,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从而实现农村的反贫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央政府自2000年开始实施的粮食直补方案,也对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促进农民经营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为反贫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了极大的边际收益,但是,由于很多贫困农村地区自然环境较差、资源紧缺,再加上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等,并没有能够直接受益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www.daowen.com)
回顾这一阶段的相关反贫困措施,主要有如下启示:
第一,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倡导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理念,打破了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平均分配体制,这一理念虽然在理论和原则上可以普惠所有农民,但是由于个体之间、区域之间的资源禀赋和市场机制的引入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使得农民之间产生了分化,收入差距被不断拉大。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与1979年相比较,农村人口收入的基尼系数增加了17.37%,平均每年递增3.5个百分点。[13]
第二,在这一阶段的农村反贫困的战略实施中,我国建立了扶贫开发管理机构,并通过瞄准区域(贫困县)来瞄准贫困人口,通过以贫困区域为扶贫开发主战场,定向进行资金扶助和政策支持。总体来讲,这种区域瞄准的方式,在贫困发生率比较高、贫困人口集中的情况下是十分有效的,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区域之间为了享受相关扶助资源而进行不当争夺,也导致了部分目标瞄准的偏离以及扶贫资源的渗漏。
第三,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政府行政方式的转变,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对贫困地区的反贫困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但是部分政策的实施并没有顾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例如在许多环境敏感的贫困地区,一些政策的实施可能给贫困人口造成的损害超过收益,例如天然林保护工程和不断扩张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项目,在许多地方限制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却没有对农民的后续收入安排和收入保障进行筹划。另外,也有许多的针对农村的政策设计含有不利于贫困地区的实施条件,使得那些迫切需要该项政策的地区并不能得到优先实施,例如设计理念先进、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等政策,都要首先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发达地区先行实施和收益,而贫困地区则由于受限于持续的财力支撑,则无法得到持续的实施。
第四,这一阶段实施的农村反贫困战略实施的思路主要是由政府依靠传统的行政体系,把相关扶贫资源单向传递给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这种输血式、漫灌式的反贫困做法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扶贫成本高涨,且不利于贫困主体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贫困人口是反贫困工作的主体,虽然政府一直强调自力更生,并通过开发式扶贫来期望贫困人口能够形成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反贫困的战略实施和干预活动基本上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贫困人口的主动参与意识薄弱,“等、靠、要”的思想严重,由此,这种单向的反贫困行为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因此,由于自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激发了农村经济活力,提高了农民收入,提升其生活水平,使得大规模的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仍有相当规模的贫困人口认为处于贫困的生活状态,在面临贫困程度较深、反贫困成本更高的情况下,我国的农村反贫困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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