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会治理法制化:新的研究方向

商会治理法制化:新的研究方向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会是一个以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经济性特点,因此,商会治理法制化的合法性也需要从这三方面展开。商会为维系存续而收取费用,为弥补活动成本而创收费用,均不应成为营利性活动。商会不受国家或行政部门的直接控制。其四,商会的经费要求自筹。商会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成立,其设立宗旨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

商会治理法制化:新的研究方向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运行方式下,中国特色商会的发展不仅要满足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更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下行使职能。商会是一个以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经济性特点,因此,商会治理法制化的合法性也需要从这三方面展开。

第一,商会的非营利性和收入来源。我们讲,商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换句话说,商会的运作主要是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因此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这一点在各国商会法中都得到了体现,我国现行制度也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商会的活动不发生任何收入。从目前各国立法和现实状况看,商会的活动有很多项是可能产生利润和收入的。怎么去协调这一组矛盾,在法律实践中我们是规定商会不得将利润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即所谓分配限制条款。商会为维系存续而收取费用,为弥补活动成本而创收费用,均不应成为营利性活动。

第二,商会的自治性和政商关系。从各国商会立法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我们也可认识到,商会的主要权利在于其自治权利,主要义务在于其协力义务,就是说商会是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行为,实现其团体秩序并使其团体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相补充。商会的运作,需要与政府独立开来,这种自治性要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商会地位要独立。商会是独立的法人,在组织体系上不应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虽然有关国家在立法中规定其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业利益的机构,但其内部管理及运作仍实行会员自治。其二,商会的管理要自主。商会不受国家或行政部门的直接控制。其三,商会活动要民主。商会的规约、决定等,需要通过民主协商,需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其四,商会的经费要求自筹。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商会服务收入等,政府资助不占主导地位。(www.daowen.com)

第三,商会的经济性和行政功能。商会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成立,其设立宗旨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目前,在我国法人分类中将商会与学会、研究会等在法律性质与地位的界定上视为同类,以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忽略了其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今后,有关商会的立法、执法、司法需要进一步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改革、完善、充实,并不断加以总结提高。这方面有大量工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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