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政府对商会的态度,风趣地说叫作“封建家长制”“包办婚姻”。一方面鼓励你,要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另一方面还要限制你,要大家闺秀,门当户对。对应商会,这种限制体现在一是职能限制,二是立法缺失,三是双重管理体制,四是对商会还要课税。
如今,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在社会治理中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具体表现在三个转变:一是社会治理从单一中心向多中心转变;二是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三是政府社会结构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温州经济研究所所长李丁富研究员有个说法,温州的政府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无为”的政府,放手发动千家万户搞农村工业化,但也由于不懂市场经济,政府反应滞后;在第二个阶段成为“有为的政府”,政府开始加强调控和监管;到了第三个阶段是“适度政府”,用政府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来催促民营经济的发展。适度政府其实就是对上述三个转变的最好注脚。
适度政府,这种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为商会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形象地说,我们政府现在对商会态度讲究的是鼓励自由恋爱,由社会自发自主地产生商会,并赋予商会一定的职能。这一职能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排头兵、协调员、促进者”。
所谓“排头兵”指的是,商会将率先填充政府职能转变后释放的社会结构性治理空间,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排头兵”。培育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商会协会类作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之首。商会协会作为“枢纽”作用所连接的不仅是政府与市场,更涵盖了众多分散的企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因而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商会协会的率先发展,既有利于发挥商会在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也有助于带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www.daowen.com)
所谓“协调员”指的是,在针对劳资矛盾等问题上,商会居中协调,为化解纠纷而努力。近年来,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激增,民营企业的劳资矛盾是主要表现之一。其发生领域广泛,数量不断增多,倘若处理不慎,极易诱发严重的群体性社会事件,是当前突出的一个社会矛盾。据统计,劳资纠纷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大诱因,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三成。一般而言,面对劳资矛盾,西方商会通常极力维护会员企业利益,与工会等劳工利益组织形成对抗。而与西方不同,在我国中国特色的商会协会既要求维护企业利益,也要求与工会等保持良性互动,起到解决劳资双方矛盾的重要协调作用。
所谓“促进者”指的是,商会的功能进一步辐射到社会,促进社会民生福祉的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这一职能,一方面是由于非公企业大量分布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商会对非公经济发展水平、诚信品质与服务质量等的影响,关系到经济发展成果能否惠及人民、造福人民这一改革的根本归宿;另一方面,非公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商会协会着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增进社会和谐。此外,商会协会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也自然倾向于促进企业着眼社会民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温州市政府是最早重视商会职能的政府之一,温州商会上世纪末就被政府部门赋予16项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国内、国际的展销、订货会等。在实践中温州民间商会起到了至少三种作用:一是通过对本行业发展问题的市场调查,参与制订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是通过人大、政协和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性建议的方式参政议政,影响政府决策;二是在政府与地方企业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要求,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问题,克服困难;三是积极参与行业规划,研究发展战略,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发挥参谋作用,促进了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相信今后类似温州商会的这些职能和作用,在更多的商会组织进一步丰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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