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是上海未来经济增长和转型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向之一,也是建立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本市需将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其创新发展活力。
一是梳理、修订政策法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已经明显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差别化待遇的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对现行民营经济政策中缺乏操作性的,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每一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二是对于国家层面的差别化政策,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在深化改革中有所突破或先行先试。三是切实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建立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独立评估机制。
2.2.2 进一步拓展并释放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是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根据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标准,加快推出“正面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和流程,在政策安排和执行上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二是进一步推进民营资本参与本市混合所有制改革。功能性和公共服务性企业在国有控股前提下,采取BOT或BT模式引入民资;国资相对集中的金融、电力、公用事业等垄断领域,采用项目合作形式向民资开放;建立民资可参与的国企改制和投资项目信息发布和对接平台;健全完善国企、民企、外企产权重组和优化配置的产权交易平台;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参与国企改制和投资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三是鼓励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来上海投资发展,对各地来上海发展的民营企业和建设项目实行与跨国公司同等的政策支持。
2.2.3 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www.daowen.com)
一是研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加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加强商会能力建设,完善商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2.4 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构建劳动标准豁免制度,实行分层化用工政策。建议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以《审判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劳动标准豁免制度作出规定。并建议对《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进行补充,增加关于社会保险金豁免的条款,对年营业收入低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少于5人的微型企业,其员工的社会保险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额补贴。将现行的创业扶持政策中的社保补贴变为针对企业类型的社保补贴。二是探索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建议对《条例》第20条进行补充,探索通过引入保险资本,启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在上海科技履约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宁波模式的运作经验,由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本市3—5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牵头,研究成立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启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扩大申请受益企业覆盖面。三是推进税费制度改革,研究结构性减税政策。建议对《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进行修订:财政、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微型企业,至营利年份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5 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要素支持
一是技术与信息服务。采取政府建设与社会共建,设备采购与融资租赁结合的方式,为民营企业从事研发创新免去沉淀成本;定期组织召开高技术发布会,推介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组织有意向的小微企业参加;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增设市科委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接入端口,为企业查询相关科技信息提供便捷通道;积极推荐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进入市政府采购目录,明确采购比例。二是融资服务与资金扶持。加大政策性担保资金的使用,完善商业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里关于“企业单笔贷款一般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受益范围;市财政在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时,可以向年收入小于2亿元的企业倾斜,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三是人才服务。实施允许科技创新创意人才在不同属性的机构,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柔性流动和弹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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