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民营经济发展存在隐性障碍和差别化待遇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有部分民营企业反映,在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隐性障碍和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有:行业准入方面,本市民营企业在进入加油站、汽车自主检测等领域还受到限制;开设融资租赁业务,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具有政策优势。政策扶持方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特殊的人才以及专项的资金支持政策,但对民营经济无相应优惠。市场竞争方面,民营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难以获得和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往往有偏重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倾向。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申诉方式,但对民营企业却没有相应的政策明确处理投诉、协调的专门机构。
1.2.2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存在不足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市场经营和企业管理能力较差,融资渠道更窄,抗风险能力更弱,信息不对称情况较普遍;目前本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缺乏劳动标准豁免制度。据市工商联调研,受访对象普遍表示人力资源成本占企业成本50%以上,除去员工的基本薪酬,企业要为每名员工承担基本薪酬40%—50%的社保支出,且数额在逐年上升,已成为很多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压力。而劳动标准豁免制度,即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允许它们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用遵从某些劳动标准。二是融资法律制度保障欠缺。小微企业抵押物缺乏不足,社会信用制度缺失,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仍然突出;同时,直接融资缺乏制度保障,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实现直接融资几乎不可能;再者,根据现行经济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也受到严格规制,使小微企业融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三是有关税费法律规定不完善。比如: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政策的认定标准衔接存在问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地存在不足,前置条件较多,未采取灵活的税收管理措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奖励”而非“事前激励”,体现激励性不够。(www.daowen.com)
1.2.3 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较弱,小微企业成本高企
2014年,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为5.4%,较全市工业企业利润率(7.6%)低2.2个百分点;同期,民营大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利润率为1.5%,较全市平均水平(3.3%)低1.8个百分点。根据市工商联调查,四季度受访中小微企业中原材料成本和人均用工成本同比上涨的分别占51.1%、64.0%,同比持平的分别占43.9%、33.1%;成本高企仍是制约小微企业活力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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