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确认收入的履行履约义务账务处理方法

确认收入的履行履约义务账务处理方法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案例分析7-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确认收入的履行履约义务账务处理方法

(一)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例如,甲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约定客户有权定价且在收到商品无误后10日内付款。在客户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发票、商品验收入库后,客户能够自主确定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商品的使用情况,此时甲企业享有收款权利,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例如,房地产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房,在客户付款后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表明企业已将该商品房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交款提货合同,在企业销售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验收合格并付款,表明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该商品房价格上涨或下跌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全部属于客户,表明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为其定制生产的节能设备,客户收到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表明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7-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52 000元,期限为2个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0元,所垫运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

本例中甲公司已经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因此,销售商品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时:

(2)代垫运费时:

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合同发出商品,合同约定客户只有在商品售出取得价款后才支付货款。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对价未达到“很可能收回”收入确认条件。在发出商品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如已发出的商品被客户退回,应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商品已发出但客户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的商品成本。当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案例分析7-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 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 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

本例中,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承担W商品的实物保管责任,但仅为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W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W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

(1)2019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出商品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规定购买10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此外,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即打折)销售。商业折扣在销售前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和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11~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客户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是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确定,还是按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确定,两种情况下客户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 000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30元,如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按1%折扣率计算,客户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企业与客户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一并考虑增值税,则客户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1.3元。

案例分析7-3: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1日销售A商品5 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9月1日发出,客户于9月9日付款。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问题,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为900 000元(200×5 000 -200×5 000×10%),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17 000元(900 000×13%)。客户在10日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18 000元(900 000×2%)。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9月1日确认收入时:

(2)9月9日收到货款时:

本例中,若客户于9月19日付款,则享受的现金折扣为9 000元

(900 000×1%),收到货款时,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若客户于9月底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收到货款时,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4.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条款的要求,客户要求企业予以退货。企业销售商品发生退货,表明企业履约义务的减少和客户商品控制权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丧失。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外,企业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退回货款或冲减应收账款,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商品验收入库,按照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7-4: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2019年5月20日销售一批A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A商品于2019年5月20日发出,客户于5月27日付款。该项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并确认销售收入。2019年9月16日,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客户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9年5月20日确认收入时:

(2)2019年5月27日收到货款时:

(3)2019年9月16日销售退回时:

5.销售材料等存货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确认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案例分析7-5:销售材料等存货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0 000元;乙公司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

本例中甲公司已经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客户乙公司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因此,该项业务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时:

(2)结转原材料成本:

(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或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

案例分析7-6: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 000元,装修费用每月末按完工进度支付。2019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25%;乙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00 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300 000元。

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部由其自行完成;该装修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确定履约进度。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00 000元:

(2)2019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019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500 000×25% -0=125 000(元)

2020年1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70%:乙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2020年1月,为完成该合同发生劳务成本180 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为完成该合同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1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80 000元:

(2)2020年1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020年1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500 000×70% -125 000=225 000(元)

2020年2月28日,装修完工;乙公司验收合格,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2020年2月,为完成该合同发生劳务成本120 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20 000元:

(2)2020年2月28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020年2月28日确认的劳务收入=500 000 -125 000 -225 000=150 000(元)

案例分析7-7: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经营一家健身俱乐部。2019年7月1日,某客户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成为甲公司的会员,并向甲公司支付会员费3 600元(不含税价),可在未来的12个月内在该俱乐部健身,且没有次数的限制。该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本例中,客户在会籍期间可随时来俱乐部健身,且没有次数限制,客户已使用俱乐部健身的次数不会影响其未来继续使用的次数,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履约义务是承诺随时准备在客户需要时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且该履约义务在会员的会籍期间内随时间的流逝而被履行。因此,甲公司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300元(3 600÷12)。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9年7月1日收到会员费时:

本例中,客户签订合同时支付了合同对价,可在未来的12个月内在该俱乐部进行健身消费,且没有次数的限制。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产生一项负债,即合同负债。

(2)2019年7月31日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税款时: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每月确认收入同上。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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