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非现金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1.接受投入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案例分析6-3:接受投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雷顿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价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 000元(假设不允许抵扣)。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甲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本例中,该项固定资产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并且雷顿公司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固定资产应按合同约定价值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2 340 000元入账。雷顿公司接受A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2 340 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接受投入材料物资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材料物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材料物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6-4:接受投入材料物资的账务处理
雷顿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100 000元,相应的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 000元。B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雷顿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本例中,原材料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因此,可按照100 000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 000元,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雷顿公司接受B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按合同约定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113 000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接受投入无形资产
企业收到以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无形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案例分析6-5:接受投入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雷顿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60 000元,同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一项,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80 000元。假设雷顿公司接受该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注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可按合同约定作实收资本入账,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雷顿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本例中,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因此,可分别按照60 000元和80 000元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A、B公司投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分别按60 000元和80 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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