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税金及包装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如应承担的可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的计价、确定计提折旧的依据等均采用成本计价方法。其优点是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历史成本。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www.daowen.com)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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