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水标准及规范对城市生活用水的预测与规划

供水标准及规范对城市生活用水的预测与规划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用水水平进行预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状况等将全国城市划分为三个区,重庆属于二区。表7-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供水定额指标的规定《镇规划标准》。其他用水量,如道路广场、绿化、市政公用用水量,参考国家标准为0.1~0.5万立方米/。

供水标准及规范对城市生活用水的预测与规划

1.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用水水平进行预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状况等将全国城市划分为三个区,重庆属于二区。

表7-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升/(人·日)]

注:1.用水人口为城区常住人口(下同)。
2.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之和,不包括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的供水指标,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用水设备、公共生活服务网的发展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规定见表7-4。

表7-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供水定额指标的规定

(3)《镇规划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1993,所在区域按表7-5进行预测(重庆属于Ⅴ区)。

表7-5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升/人·日)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www.daowen.com)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重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7-6中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

表7-6 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升/人·日)

注: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2.避暑休闲地产供水设施标准

避暑休闲区域用水量主要为居民综合生活用水,主要包括饮用、洗涤、烹调、清洁卫生等用水和公共用水相关指标,应参考避暑休闲区域水资源条件、居民用水情况、实际需求选取,必须因地制宜,不能机械地套用城市规划规范。避暑休闲地产居民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介于城市与小城镇的用水标准之间,即200~300升/人·日。

其他用水量,如道路广场、绿化、市政公用用水量,参考国家标准为0.1~0.5万立方米/(平方千米·日)。

避暑休闲区域还应考虑一定量的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5%~25%计算。

供水设施规模可根据避暑休闲区域最高日用水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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