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富裕和贫穷两极状态都较易产生合作需求,且贫穷较富裕有更强的合作冲动和愿望,贫困地区蕴藏着巨大的内在合作需求,更需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笔者认为,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当地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必然呈正相关关系。虽然合作组织密度和规模方面的数据不能证明合作组织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统计指标的不统一和统计数据的欠真实。国外发达国家的合作组织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90%的农场主、瑞典90%的农民和日本100%的农民均加入合作组织[3];西部合作组织的发展特征也能说明这种正相关关系。本课题组在甘肃调研的数据,对这一立论也提供了有力支撑。
甘肃合作组织前身多数系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截至2007年末,甘肃共有14个市州、86个县区(其中,65个县、4个县级市、17个市辖区)、1226个乡镇(其中,769个乡、457个镇)、16253个行政村,农村人口(即乡镇人口)达2079.54万人,农户达465.9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量达到4281个,农民会员达103多万人,销售总收入20多亿元,带动农户163万户,农民成员纯收入总额15多亿元。甘肃省农牧厅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甘肃共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4173个,参加农户达103.83万人,占全省农户总量的22.3%。以上两个数据略有出入,但均与实际调研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本课题组对全省60个乡镇进行调研,以甘肃某县的数据为例,该县登记注册的合作组织有10个(其中,6个在民政部门登记,4个在工商部门登记),但真正由农民组成、由农民管理的只有1个,其他9个合作组织前身多数系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若按照该比率推论,甘肃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组织仅仅是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的十分之一。(www.daowen.com)
合作组织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笔者通过对60个乡镇已加入合作组织农户调研,从10个方面对合作组织的功能进行调研的结果,充分反映了调研对象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信任度、重视度等比较低。除在产品销售上合作组织发挥的功能比较大(63%)外,其余诸如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信息获取、良种化肥等农资来源、技术问题等,合作组织功能低下,其比例分别为0%、7%、12%、17%、8%,在增加会员收入方面认为“能”的只占36%,在维护会员权利上选择“不能”和“说不上”的分别为68%和24%,认为“能”和“基本能”的两项合计只有8%,表现在会员的满意度上,“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两项合计仅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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