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通常是由自由市场因素控制的。我们从供货商那里进货时,总是希望以最低的价格完成交易;同样,供货商也希望赚得越多越好。
但价值难以判断时应该如何做?举例而言,有一群工程师共同负责完成一件工作,我们该怎么认定工作完成后每个人的贡献价值?在这里,自由市场的观念一时似乎派不上用场,因为这群工程师的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被决定。
于是你找来这群工程师,告诉他们:“这样好了,在未来一年,我出一笔钱聘请你们,但你们必须同意帮我做这些事。我们必须签订契约。你们每人会有一间办公室,有一台计算机,而你们必须尽全力表现。”
这种控制的因素属于契约义务,该做什么以及标准如何都应尽量以白纸黑字写清楚。但无论如何,我还是不可能事前规定这些工程师每一分每一秒该做些什么,所以我对他们的工作必须有管辖权。因此工作契约中也包括了我对他们的管辖权,必要时我可以评估或纠正他们的工作。在就这些大纲达成一致之后,我与他们还会再约定一些彼此遵守的细则。
现在让我们回到“红灯停”的例子,事实上我们也期待其他驾驶人能遵守红灯停的规则,让我们在绿灯时能够畅行无阻。(www.daowen.com)
但对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我们便需要警察来维持秩序。要设立这种监督角色,就得花一笔人事费用。
日常生活中“契约义务”的例子甚多,税制便是其中之一。我们付出劳动所得的一部分,希望政府能提供我们需要的服务。为了监督整个制度,便产生了一笔不小的间接费用。
在美国,各地的电力公司代表可能会找州政府的相关人员洽谈:“我们愿意投资300万美元在此建立发电厂以提供电力,但前提是你必须保证我们的独家经营权。”
州政府则可能回答:“没问题。但我们不能让你哄抬电价。我们会成立一个电力委员会负责监督,你们的电价和利润必须由这个委员会决定。”这时双方的契约义务就形成了——为了独占市场,这家电力公司日后必须听从州政府电力委员会有关电价及利润多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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