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城镇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缺乏最基本的住房保障。由国家统计局2013年抽样调查数据可知,2013年全国外出农民工能够居住在自购房的比重不足1%,在直辖市或者省会工作的农民工能够居住在自购房的比重则更低,只有0.7%。另外,有超过六成的农民工仍居住在单位宿舍、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人合租,如果只统计省会或者直辖市工作的农民工,该比重则高达70.8%,即大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仍然有超过10%的农民工还住在工地工棚,生活条件简陋且危险。
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整体考虑农民工住房的需要。针对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运用政府支持、市场融资和农民工集资等多种手段,逐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问题。
为了解决不同收入水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各级政府要考虑和安排农民工的住房,应积极构建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首先,要建设能够满足农民工需求、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经济租用房。一方面,在城市新区建设中,政府出资建设适合农民工居住的宿舍;另一方面,在旧城改造中,将部分廉租房出租给在这一地区工作的农民工。其次,对于在城市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工,应比照城市居民收入标准,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应优先鼓励各地比照廉租房政策,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其附近建设农民工宿舍,鼓励将破产或倒闭企业的闲置厂房改建为农民工宿舍。买房是农民工扎根城市的主要途径,环境较好、房价相对低廉、较合理,生活也不陌生的家乡县城是农民工购房的首选。为了进一步促进县域范围内的人口吸纳转移得以优先实现,县城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农民工购房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回县城购房,最终使其定居在县城,以实现真正的就地城镇化。 (www.daowen.com)
采取购、租并举的方针,构建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可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行的方式。实物保障房源的获得由政府或开发商建设、从商品房市场购买或租赁等。针对一些城市面临的商品房去库存问题,最大化利用现有的存量住房,政府可购买或出租中小户型商品房转变为公租房,为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加大租赁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培育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激励小产权房、存量商品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和居民租赁成本。货币保障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补贴方式,包括房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为减轻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还应进一步规范并健全商品房租赁市场。
住房的实物保障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分为产权性质的保障房和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一般采取直接参与和控制住房建造、分配的所有过程。当住房短缺基本解决,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政府干预以间接干预为主,主要是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补贴。目前,我国产权性质的保障房主要有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均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是住房需求者通过获得补贴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我国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就属于提供使用权的实物保障。产权性质的保障房不利于社会公平,容易导致寻租,在实践中往往还会惠及中高收入人群,因政府的介入还会扰乱房地产的正常秩序,会扭曲市场,造成效率低下。相对于实物保障,货币保障更符合公平性和效率性:第一,货币补贴方式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实行差异化和分层次的保障,还有利于收入水平提高的居民退出住房保障;第二,货币保障对住房市场扭曲较小,避免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可以准确反映住房的区位价值,引导保障对象合理使用资源,有利于住房买卖和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采用货币补贴使得住房需求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市场上挑选住房,避免了现在保障房一般位置偏远造成闲置的现象。房地产市场应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政府要做的是及时提供完善的住房信息,审核并定期核实住房保障的人员信息,合理配置住房补贴,并使住房保障立法,违法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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