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各级地方政府必定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釆取一切可能的行为做大本地区的GDP,并且考虑到政治任职的周期性,其必然会同时要求这些行为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而以投资来拉动GDP是能在最短时间内体现效果的,因此大力推动投资活动成了各级政府做大GDP的主要手段。投资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身的投资;另一类是企业的投资。而这两者都与土地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出让的高额收益为地方政府的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而在土地上设置优惠条件,如土地使用权的低价甚至是无偿供应,则为地方的招商引资增强了优势。另外,因政府投资带动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因土地经营带动的房地产业、建筑业等产业的发展及相关税费收入的增长,更增强了地方政府经营土地与提升政绩间的关系。同时,我们知道,政绩不仅是考核出来的,更多的是比较出来的。因此,为了在同级中彰显自身的功绩,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在包括GDP增长、地方建设、城市形象、税收收入等各个方面展开竞争,从而助推土地经营的规模和力度。所以,以GDP为核心的官员激励机制,使得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与其政绩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不断激励着各级地方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土地经营行为,发展土地财政。
在我国追求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注重经济增长的官员政绩考核使得地方政府把土地财政作为谋求晋升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要理顺各级政府财政关系,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那么官员政绩考核体制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如何改革官员政绩考核却存在不同的思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路就是需要急切改进只注重单一GDP指标,而忽视诸如生态环境、民生福利等主要社会发展指标的考核体系,而这种改进的思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官员把土地财政作为升迁途径重要手段的状况,但也存在有些社会发展指标是不容易被量化的或不具有横向可比性的。与此同时,我国的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上一级赋予民生福利之类的不易量化的指标权重会较小,而现实中的事例也佐证了此类观点。因此,从规范研究的角度讲,土地财政应服务于当地居民,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在绩效考核方面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内部责任政府。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政绩与官员升迁考核体系的改革:其一,明确政府职能,对于官员考核的前提,应当是弄清楚政府官员应当做些什么,而这也正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边界问题;其二,选取较为综合全面的考核指标,即单一从经济增长来考核政府官员,转变为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基尼系数、人民幸福指数等指标加入对官员的考核体系;其三,官员考核机制的最终目标应是地方官员“民选”制度,即地方政府不应该中单的向上级政府负责,而更应该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负责。 (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在改善考核体系与完善官员升迁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官员的伦理道德约束,这可以主要表现为:首先,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务人员道德法律体系,即尽快出台地方政府官员的道德要求,对地方政府官员应具备的道德进行约束规范的起统帅作用的道德基本法,以此来促进地方政府官员道德法律体系的完善;其次,建立地方政府官员道德监督机构,即在制定基本法后,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强有力的道德监督机构,以便使道德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贯彻和执行,此外,为了解决谁来监督道德监督机构的问题,应大力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最后,完善地方政府官员道德培训机制,即完善学校教育、完善入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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