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合理划分事权的范围?

如何合理划分事权的范围?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权分配可按照此规则进行反复,直至传导至中央政府。就现实情况来看,在事权分配上中央政府的过渡推诿使得其下放给地方政府来承担更多的义务;其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该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上述领域,尤其是关系到全民的医保、社保作为强制性消费的全国性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承担主体支出责任,省级地方政府承担重要的补充支出责任,管理责任可以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分担。

如何合理划分事权的范围?

事权在地方政府与市场间需要被合理划分。由于地方政府官员有着自利升迁的动机,因此其会努力最大化自身效益。同时,考虑到政府也会存在失灵的情况,而且政府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市场失灵的后果还要严重。因此,事权在地方政府与市场间就需要被合理划分,即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即由现有政府形态向服务型政府形态转变。这具体表现为,政府应该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而对于能够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自然垄断行业也应该逐步退出。

事权在不同政府间需要被合理划分。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政府的事权主要是提供公共或准公共物品,那么事权在不同政府间的合理划分就应该等价于:如何有效率的在政府间划分公共或准公共物品供给责任。根据以往经验研究,事权在不同政府间的合理划分需要遵循“地方优先”原则,即先将事权分配给低层级政府,如果遇到外部性问题,上级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进行矫正;如果存在供给的规模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实施多个同级政府或私人企业联合供给;当上述方案不具备可行性时,就再由上一级政府进行供给。事权分配可按照此规则进行反复,直至传导至中央政府。就现实情况来看,在事权分配上中央政府的过渡推诿使得其下放给地方政府来承担更多的义务;其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该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样,事权的调整也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此外,政府也应该积极的创造条件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地参与到各级政府的事权公共决策过程。

在现有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承担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级政府承担或者由多个层级政府共同承担跨地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技术上,要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针对县乡(镇)基层政府财力匮乏的局面,要加快制定将其办公人员经费、该用地经费、民生保障等支出项目纳入省、市两级财政支出范畴的有效措施,同时加上级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优化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提高县级财政保障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应持续优化县乡(镇)财政的支出结构,保证基层的公共服务和民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改进中央对地方的奖补举措,对取得成效的县乡予以适当奖励。 (www.daowen.com)

在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间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形成事权划分明确的“明细单”。对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交叉或重叠的事权进行明确细分。要在目前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公共卫生全民医保)、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率先进行改革。上述领域,尤其是关系到全民的医保、社保作为强制性消费的全国性公共物品(集体物品或半公共品),由中央政府承担主体支出责任,省级地方政府承担重要的补充支出责任,管理责任可以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分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地方治安、消防等与地方天然密切,是传统的地方性公共物品,市县政府责无旁贷负起主要支出责任。共同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进一步提高民生支出的保障程度。

基于受益性、区域性和技术性的原则,目前对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仍然不够具体和明确,尤其是在操作层面上还缺乏足够合理的标准与规范,而这正是导致财权与事权相互之间不匹配甚至完全错位的根本原因。为此,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反复出现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当前应当首先从法律规范的层次进行规范。进一步地,以权威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和准绳,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匹配和支出责任的界定与划分,才能够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当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得到明确与协调之后,现阶段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财政支持政策框架,也才能够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得到真正的完善。所以,财权与事权的匹配程度和适应性水平,对于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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