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土地制度是采取土地租用制,土地租用制是指政府将土地批给或出租给土地使用者时,签订土地契约合同规定了土地的租用年限、用途等,同时支付一次性的地价租金。香港政府批售制度的方式是公开拍卖或招标出让土地、短期招标等。政府一般都是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出让土地给开发商,拍价高者以及标书最优者可以得到土地;香港政府多采用私人协约批地方式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居住区及相关配套商业用地等公共服务用地,不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政府只收取基本地价;对于暂时发展所用的政府土地,以第三种方式出租,不可建立永久建筑,如停车场、苗圃等,租期普遍为1至2年,可按期续租付租金。
(1)土地批租制度
香港目前实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实质上是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土地批租制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收取出让期内各年度年地租贴现值总和的制度。批租制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只批租使用权,土地永业权始终属于香港政府,批租期满时,承租者需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交还政府;第二,对批出土地会根据不同情况,在租约上订立不同的限制条件;第三,批出的土地使用权允许承租人自由流通及转让。而土地年租制的特点一是按年度分别收取土地租金,二是每年根据情况动态调整土地的租值。
(2)土地收购方式
政府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强制变更与地块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在《官地收回条例》中规定了政府在为公共用途时可提前收回私人发展的土地,《土地征用法令》也规定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包括有害健康、违法使用土地和任何军用所需的土地都可以征用。其他情况下,在契约未到期之前,政府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和业主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进行协商,并按照物业权收回当日的市值来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 (www.daowen.com)
(3)土地供应方式
香港土地批租主要通过以下4种形式来实现。其一是对地理位置好或是商业中心竞争性强的土地,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由政府部门公布拍卖条件和底价,竞投者通过举手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争,土地由竞价最高者获得。其二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让一些有兴趣的土地发展经营者以公开投标的方式,竞标土地使用权,投标内容不仅包括价格,还包括详细的土地发展计划。该方法适用较少投资方有兴趣参与的土地建设项目,评标需综合考虑全面的因素。其三指承租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租地申请,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租地合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它是港府对一些需要加以扶持的部门或单位采用的批地方式。其四是政府把待拟定开发规划的闲置土地及一些不适宜长期固定出租的土地,临时有偿出租给申请者的一种方式。
(4)土地基金
在香港,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和土地基金是与土地交易相关的非税收入。1982年,香港特区政府按照《中英联合声明》中的规定成立了工程储备基金,强调土地交易收入在扣除了基本的土地开发成本后均拨入基金,用于香港土地开发支出和公共工程支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一大部分是地价收入。1986年,香港成立了土地基金,该基金的主要任务是为将来的香港特区政府管理土地,实现过渡期内香港土地收益的归集。香港土地基金为经营型土地基金,它通过归集不同时期土地相关收益,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将基金用于金融证券投资,以有效地实现土地收益的保值增值。香港土地基金刚成立时的资产净值只有7.72亿港元,但由于其市场化程度高,不仅通过卖地获取原始积累的土地基金,还委托专业单位对土地基金进行经营管理,从而使得基金不断发展壮大,到1997年3月累计地价收入达 1094 亿港元,投资盈利近400亿港元。1997年7月1日成立新的土地基金,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在扣除开支后,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土地基金的性质是投资性基金,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其具体的投资结构和管理运作模式也会随之改变,确保土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保证土地基金透明化将土地基金纳入香港《公共财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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