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初期,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土地资源。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就已经认识到了各级政府对国家土地控制与开发建设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有了大规模公共土地的存在,才保证了是美国土地财政模式的产生,它可以说是美国土地财政模式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基础。此时,出售公共土地筹集政府收入的目标突显,是联邦土地财政现象产生的直接动因。现实中的公共土地、联邦财政强权及最小政府概念的约束一起构成了土地财政产生的制度背景。
政府能出售西北部土地的法令在1780年10月由国会通过,在此权利之上以实现国家的利益。1781年《合众国章程》规定,美国联邦的创始十三州需要保留其对境内未进行分配的土地的所有权,但同时需要承诺将新拓展地区内的公共土地的所有权自觉让渡于美国联邦政府。在此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又通过设立一系列的土地法案试图将美国西部的土地收归国有,因此美国西部不断加入的新州尽管“与美国联邦的创始州处于同一水平面,在其他所有的方面以及所有事情上”,联邦政府却拒绝了授予这些州政府对其境内未进行分配的土地的所有权,这些权利被收归联邦政府所有。1781—1802年间,美国联邦创始的13个州将新拓展的土地所有权让渡联邦政府,西部地区40%的土地,约2.37亿英亩,割让给联邦政府,由此拉开了美国政府拥有土地的序幕。
同时联邦政府还向其他国家购买土地来扩大土地拥有规模,比如1803年从法兰西共和国征得土地5.3亿英亩,1817年,与英国和西班牙的签署政府协议征得0.76亿英亩土地,1846—1853年共购买6.2亿英亩土地,到现在为止这些土地也有联邦政府所有,由政府机构管理的公共领域的土地。 (www.daowen.com)
随后,联邦政府其财力主要通过国有新开发的土地进行出售。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实行财政分权和分税制,国家财政体系与我国类似;同样地,在美国,地方政府靠土地来获得财政收入也是美国土地财政发展的的一个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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