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至1978年,我国还处于财政体制的摸索阶段,经过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阶段是“统收统支”的财政集权阶段。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损害了地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到1976年时,国家的经济危机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已是十分明显,因此进一步调整我国既有的财政制度,进而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本经济运行制度就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
国家财政部在1977年引入了“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这一制度首先在江苏等省进行试点,取得了成功,在1980年开始全面铺开。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在1980、1984、1988年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财税改革,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1984年后明显的变化就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持续下降,而此期间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大于收入比重。下面就针对这期间的三次改革进行梳理。
1980—1984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0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从1980年起,我国将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国家财政符理体制(民间俗称“分灶吃饭”)。而财政部也于当年4月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分灶吃饭”作为一种新时期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在贯彻执行上的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是共同的,但受限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基础不同,所处的地理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同,为了有利于全面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进而加快经济发展,因此在贯彻这一体制的政策执行上,中央采取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方式,即虽然都是“分灶吃饭”,但政策上有繁简之分,从而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
总之,在80年代实行的以“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在适应了改革开放和新时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比以往前进了一大步,这一革命性的体制在保证了我国中央财政基本收入的前提下,大大增强了我国地方财力及其支配财力的自主权力,可以说就是由原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灶吃饭”模式改为“分灶吃饭”模式,由过去的“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这些措施的实行都将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进而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可以统筹地安排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事业的发展。而这种体制的局限性在于,其无形中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反而不利于增强中央政府财政对全国财税的宏观调控能力。与此同时,这些措施在执行中,由于乱开了一些减收增支的口子,给“分灶吃饭”模式中措施的执行与贯彻带来一些困难。
1985—1987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一体制,主要是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国家税制变化,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税收支方面的范围,同时对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总的特点就是在各级政府的各项财税收入中,其对应的税收成分变大了。中央政府所对应的财税固定收入,一般会包括:中央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以及调节税,铁道部以及中央所属的各银行总行及金融保险公司所上缴的营业税,中央政府所属的军工企业及其包干企业上缴的对应收入,中央政府所经营的外贸企业所对应的亏损补贴以及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关税以及海关所代征工商税,油料燃烧的特别税,外资以及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等。此外,中央直属的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以及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上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将作为中央财政该年度的固定财税收入。与之对应的地方政府固定的财税收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以及集体企业的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市的房地产税、牲畜屠宰税以及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的包干收入、地方政府经营的粮食、供销以及对应外贸企业的亏损补贴、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等。此外,石油系统、电力系统、石化系统以及有色金属系统及其所属企业所上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部分将划归为地方政府的固定财税收入。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共享受的财税收入一般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上述石油系统等部门所属企业上缴的同种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支出范围的划分基本与原范围保持一致。而地方政府对应的财税收入基数将在1983年年度财税收入决算数的基础上,按照新的体制划分的财税收入办法,并同时考虑到第二步利改税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税转移情况来综合确定。其中,支出基数将按1983年的地方政府既得财力计算。而在收支范围划定后,地方政府收支余缺的处理问题,最初是按照原来的精神进行处理,但是因地方政府提出不同意见,经中央政府研究决定,除中央政府财税的固定收入不进行分成外,在1985—1987年间,同意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同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财税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时与地方政府的财税支出挂钩,进而来确定分成比例,并实行总额分成,待体制改革条件成熟以后,再实行按税种分税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29个省市、民族自治区和直辖市将开始推行两步利改税后的新财税体制。其中,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大于支出,按支出占收入比重实行总额分成的省市、民族自治区和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武汉、湖南、重庆等。而实行定额上缴办法的有黑龙江省。实行定额补助办法的有吉林、江西、山西、甘肃四省区。湖北与四川,因武汉市和重庆市是单列也变为定额补助的省份。实行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有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共8个省。广东、福建仍实行“大包干”办法不变。 (www.daowen.com)
1987—1993年:“财政包干”。在承包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体制之后,与之相适应的财税体制也重新回到了“包干”财税体制,将从1988年实行。其中,“包干”财税体制规定,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计划单列市,除了广州市和西安市定位财税关系仍然分别与广东省和陕西省联系之外,对其他27个省级行政地区将分别实施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方法一:收入递增包干。即根据地方支出基数和以前年度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方法二:总额分成。即在核定地方收支基数基础上,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留成、上解中央比例。方法三:上解递增包干。即确定上解中央收入的基数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缴。方法四:定额上解。即按核定的收支基数的收大于支部分,地方按固定数额上解中央。方法五:定额补助。即按核定的收入基数支大于收部分,中央按固定数额给予补助。
中央政府为缓解中央财政能力逐渐变弱的困境,于1994年推行了财税改革。中央财政预算收入比例大幅度提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下降,1999年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比重始终维持在50%以上。
这3个阶段性明显的财政体制与管理政策,主要是围绕着事权与分权展开,由一个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从高度集中到适度分权的演进历程。
表4.1 我国财税体制与政策管理变化(1950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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