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是地方公共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财政联邦制度强调政府在财政支出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规范制度。财政分权是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即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在预算的规模和结构上做出独立的决定,给予财权的同时划分了支出责任。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发端于发达国家并日渐成熟的财政联邦主义,又称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创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基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假说而论证的财政分权体制的内在优势。该理论的观点是,由于地方偏好拥有更全面的信息,在地方公共产品与服务配置中,让地方掌握较多的决策权有助于改善资源配置。最早使用此概念的是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1972 年美国学者奥茨为其下了定义,即“在一个具有集中和分散决策层次的公共部门中,各决策层要从事有关提供公共服务的选择,而公共服务的决策主要决定于各自辖区内的居民以及在辖区内从事活动的其他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奥茨(1999)又在《财政联邦主义评论》中再次揭示财政联邦主义是指不同级次政府的作用以及他们彼此间相互关联的方式。大卫·海曼(2006)则认为:财政联邦制是将政府分为不同级次,每一级都有各自提供服务和获取收入的权力,因而将税收和支出功能在不同级次的政府间进行划分。财政分权,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的形式,界定中央或联邦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
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西(1981)在“偏好误识理论”中谈到,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接近本地居民,掌握更多的有用信息,了解本地居民消费偏好,做出适合更多数居民的偏好的政策。奥茨(1972),巴尔、林恩(1992),伯德(1995)不约而同地都认为,将财政权利和责任转移到各级地方政府,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1973年马斯格雷夫提出了财政职能分配的基本框架,界内研究者认为经济效益的提高很大程度依赖于财政分权。奥茨(1993)和刘(1997)谈到财政制度由集权向分权转变可以提高经济的增长率。巴罗(1990),金武、雷贝洛(1990)以及乔根森、图恩(1990)在他们的文章中强调,经济增长将受到与内生经济增长相关的支出制度安排的影响。沙阿、库雷希(1994)认为当地方政府处于居民的严密监控之下时有行使政府职能的动力,承担起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责任时。按照蒂伯特模型的最理想的预期,地方政府努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来留住负税能力较强的居民。
根据对地方政府本性的认识不同,财政分权理论可以分为两个流派。
(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①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伯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②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 (www.daowen.com)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③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2)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下引入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以钱颖一、罗兰、温格斯特与怀尔德森近年发表的论文为代表。他们在财政分权的问题上更关注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他们认为地方政府并不是以居民利益至上的,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和享用函数,因此在设计财政分权结构时需要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只有激励相容的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分权带来的正面效应。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提供居民所需的公共物品上,因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但这一理论包含的潜在假设是政府是无私的,不存在自身的利益追求,政府追求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则否定了这个假设,认为地方政府本身具有物质利益,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达到目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滥用权力和资源,阻碍经济的发展。当财政分权改进了政府激励,促使政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效应,当财政分权对政府的激励不当时,则会不利于经济增长。理论分析得出了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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