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财政:一个特殊的财政现象

土地财政:一个特殊的财政现象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尚希认为“土地财政”不是一个正统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的政策用语,而是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土地出让及其由此带来大量政府性收入这种现象的一种俗称。根据其研究结果证明,1998—2013年期间无论是土地财政规模还是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度都显著提高,相比于其他一些财政收入来说,土地财政收入要相对较快。作为我国转型期时期特有的一种财政现象,土地财政的概念究竟是什么?

土地财政:一个特殊的财政现象

“土地财政”是一个中国式的词汇,在西方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词汇与之对应。“土地财政”一词较早是出现在 2004 年《小康》杂志上的一篇文章,题为“土地财政:无奈之举”(颜剑等,2004),这篇文章将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求财的现象称为土地财政,认为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虚假的政绩而采取的行为,扭曲了地方政府职能。正如文献综述部分所讨论的,土地财政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把土地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相结合而进行财政收支活动因而衍生的利益分配关系 (董再平,2008;陈国富等,2009;程遥,2010)。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的学者对土地财政都没有做出很精确的定义,而且对土地财政定义的认识也并不统一。

刘守英等(2005)认为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地方政府预算外的收入靠土地出让金,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模式。研究认为土地财政包括以下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土地的出让金收入,这是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第二部分为城市扩张过程中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主要指房地产业建筑业带来的税收增加,这部分税收中的大部分在分税制改革中划归了地方政府;第三部分是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收费收入,包括土地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等部门都能从土地和房地产业中获得经济利益。黄艳芬等(2006)提出,土地财政从狭义上看,实际上是地方政府通过对自身辖区内的土地出让获得收入,并以此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的重要补充。而土地财政从广义上看,则可以指除土地出让金收入之外,包括与土地开发建设相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朱秋霞(2007)认为,我国土地财政是特指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管理权所进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及利益分配关系。土地财政的提法是地方政府以营利为目的金融行为活动,被普遍看作除了地方政府经常性的财政收入之外依托土地这种资源来开发的收益途径(董再平,2008)。陈国富等(2009)认为:在一般意义上,土地财政模式是指以地方政府为运作主体,围绕其所辖土地进行的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模式。陶然、汪晖(2010)将土地财政定义为地方政府以土地为政策工具,为开拓地方预算内(制造业和服务业税收)和预算外(土地出让金)财政收入来源,在区域竞争中通过低价、过度供给工业用地以及高价、限制性出让商、住用地的行动而采取的财政最大化策略。这个定义认为低价甚至以补贴的形式出让工业用地和高价出让商、住用地是土地财政的核心要义,而不是简单地靠低价征收然后高价出让土地赚取差价获得收入。

唐在富(2012)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之后,将其定义为政府财政收入通过对土地资源的高度依赖,从而导致与土地资源相关的财政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过高的一种属于政府运作的财政收入形态。土地财政收入能够更好地保证政府能够更好地开展经济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能够确保政府的日常财政支出,推动国家发展。吴建瓴等(2014)以多年实地跟踪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等全过程的多方调研为基础,重新解释了土地财政的现象与原因。其根据“土地财政”兴起为2003年的年份推算认为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新变化是导致土地财政现象的原因。2004年,国家对土地管理相关的制度进行了修改,从而将土地的专营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因此,就将土地财政定义为了地方政府在国家相关土地政策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的土地专营制度,从而获取相对应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土地财政的实质是土地专营制度,正是地方政府的土地专营制度形成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竞争力。赵燕菁(2014)在延续这个定义的基础上,认为土地财政核心的功能是为中国城市的扩张提供了“最初的信用”,即地方政府通过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债务融资,债务融资的数额远大于土地出让相关的税费收入,所以他认为土地财政的本质是融资而非收益。刘尚希(2015)认为“土地财政”不是一个正统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的政策用语,而是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土地出让及其由此带来大量政府性收入这种现象的一种俗称。平新乔等(2015)通过长时间的相关研究之后,认为将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土地财政收入,其实这有点将其范围扩大的意思,因此就提出了一个相对比较狭义的定义,就是土地财政的纯收入。并且,他们在对2009年所进行统计的中国地方财政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发现超过38.18%的土地财政收入都用在了对大众的补偿上,因此这一部分就不能够算作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因此,他们将剩余的62%进行折算之后,作为土地财政的纯收入。并且使用该比率的大小,来衡量一个地区财政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根据其研究结果证明,1998—2013年期间无论是土地财政规模还是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度都显著提高,相比于其他一些财政收入来说,土地财政收入要相对较快。唐云锋等(2017)对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之后,开展了有关土地财政棘轮效应的研究,并认为以土地出让金收入来表示土地财政其实是最合理的。 (www.daowen.com)

将土地资源作为财力提升已经作为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行为方式。因此,这种行为特征引起关注,但评价褒贬不一。作为我国转型期时期特有的一种财政现象,土地财政的概念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中国的土地财政应特别提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为了缓解由于财权与事权不对称造成的经济压力,基于土地有偿使用基本制度,利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产权缺失,凭借着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自有的可支配收入、资源掌控力和政治收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通过土地出让与收购之间巨大的价格差来获取地方政府自主支配土地收益及其衍生收益,抢夺本辖区管理土地收益的权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得到正常的运转依赖于这种土地收入所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