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经营方式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商品,而是只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但与单纯场地出租不同的是,商品流通企业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在联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
联合经营方式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商品,而是只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但与单纯场地出租不同的是,商品流通企业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管理。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既省去了商品购进环节,也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同时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的管理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的管理。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配置不同于自营方式。在联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的工资。(www.daowen.com)
(4)货款结算由商品流通企业控制。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即消费者不是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
(5)商品流通企业与联营方采取先销售后结算的方式结算货款。参与联营的供货商一般按月与商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商品流通企业既省去了采购环节,也节约了采购资金。
从上述联营方式的特点可以看出,在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仅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避免了资金周转不畅,而且可以保证企业经营成果的实现,同时与自营方式相比较,也不需要雇佣大量的销售人员,所以这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为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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