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货退回的核算
企业采取单到结算方式销售时,在接到银行转来的国外全套结算单据后,商品购进的核算与商品销售的核算同步进行,但如果商品运达我国港口后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进口企业就要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按照合同规定与国外出口商联系,将商品退回给出口商,收回货款及进口费用或退货费用,然后向国内客户办理退货手续。
【例7-3】在例7-2中,东华商贸公司购进的高档手表运到时,商检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证明该批手表为不合格产品,经与出口商联系,同意做退货处理。
(1)2月3日,购汇垫付退还美国公司高档手表国外运费850美元,保险费150美元,当日美元卖出价为7.02元。会计处理如下:
(2)2月3日,将该批高档手表做进货退出处理,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支付的税款。会计处理如下:
(3)2月10日,同时做销货返回处理,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退美华商厦货款250000元,增值税32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4)2月20日,收到美国公司退回的货款及代垫费用30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买入价为7.01元,收到银行转来的结汇单。会计处理如下:
(5)2月28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高档手表的进口关税40716元和增值税31758元,会计处理如下: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入库结算方式销售时,由于进口商品是入库以后再销售给国内客户的,所以,当国内客户因商品质量等原因退货时,与国内销售退货的处理相同。(www.daowen.com)
(二)索赔理赔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当进口商品到达时,所有权已属于国内客户,由其检验商品。如果发生商品短缺、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运输单位责任或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由国内客户向运输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属于国外出口商的责任,应由外贸企业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在合同规定的对外索赔期限内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并向国内客户理赔。
【例7-4】利民副食进出口公司2月从美国利特公司购进大豆300吨,每吨270美元CIF价格,共计货款81000美元,佣金1500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7.02元,交纳进口关税111618元,增值税87062元。这批大豆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已售给北方豆油厂,每吨2000元,共计货款600000元,增值税78000元,款项已收妥入账。3月3日,大豆到达港口,北方豆油厂检验大豆时发现其中30吨已变质。
(1)3月5日,收到北方豆油厂转来的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30吨大豆变质系美国利特公司的责任,于是向外商提出索赔,经协商后,外商同意赔偿7950美元,予以冲减商品的销售成本。做会计分录如下:
(2)3月5日,同时作销货退回处理,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退货款60000元,增值税78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3)3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0吨变质大豆的进口关税11161.8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4)3月25日,收到美国利特公司付来的赔偿款795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买入价为7元,予以结汇。做会计分录如下:
(5)3月31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30吨变质大豆的进口关税11161.8元,增值税8706.2元,存入银行。做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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