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组织提出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原则
收入和费用的合理分配比例,称为配比分配原则。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内部各公司的收入和费用,因此需要对转让价格作出规定,防止利用转让价格进行避税。
目前,国际组织提出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原则有四个:
(1)独立核算原则。独立核算原则又称为正常交易原则,指的是将跨国公司关联企业的每一笔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以此原则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这一原则容易破坏关联企业之间合理的利润分配。
(2)总利润原则。将各个联属关系的跨国企业看成一个整体,就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利润,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某个标准统一在各个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该原则实践性较差。
(3)合理原则。实行这一原则要求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进行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不干预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税务计划,维护国际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防止双重征税。合理原则是考虑弥补独立核算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分配原则,其不足之处是过于笼统,税务机关较难执行。
(4)合理利润划分安全地原则。这种原则是指税务部门将分配范围先划出一个“安全地”,如果在安全地的范围内就认为其是合理的,其余实行独立核算原则。因为跨国企业关联企业间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只强调独立核算容易破坏跨国公司的内部合理分配,只强调合理原则容易造成联属企业之间分配的不公平。因此,这一原则是对独立核算原则和合理原则的补充。
(二)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为完善税收制度体系针对跨国关联企业(含子母公司、兄弟公司、第三方公司等)的转让定价避税进行目标控制和管理的种种措施。转让定价税制仅针对企业,不针对个人。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条规定,其基本思路是要求跨国关联企业按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税务机关首先会从资金关系、控制人关系、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关联企业的认定,对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种业务往来,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分别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整:(www.daowen.com)
第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或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或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或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水平,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第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此外,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从调整时限来说,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审计、调查和调整一般在自纳税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算的三年内进行,如需向前追溯调整,最长不可以超过十年。
(三)避税地对策税制
进入20世纪50年代,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西方大型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向低税率或者无权避税地的公司进行转移投资,导致本国税收大量减少,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重视。避税地对策税制早于转让定价税制,最早出现在美国。
避税地对策税制是避免企业利用避税地将自己的保留利润滞留在避税地从而推迟纳税的重要税收法规。避税地对策税制的要点是,要求企业将自己在避税地企业保留利润中的那一部分年度所得向本国税务机关一起申报。
避税地对策税制和转让定价税制是两种重要的税制法规。与转让定价税制相比,避税地对策税制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个人,仅仅限制政府公布的避税地国家和地区产生的避税地问题,而转让定价税制不受这种限制。[1]目前,中国已经有了针对转让定价税制的税收法规,但是还没有针对避税地对策的税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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