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种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按照组织性质与经济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二是按参加经济一体化的范围;三是按组成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按照组织性质与经济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划分
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性质与经济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可以更好地观察经济一体化组织给各有关成员方带来的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1.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是指在实行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间,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关税或非关税方面的优惠。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为低级和松散的形态。例如,1932年英国与其自治领、殖民地建立的帝国特惠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盟早期的合作形式也是优惠贸易安排的典型代表。此外,诸如“非洲木材组织”以及“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都属于这种类型。优惠贸易安排使得各有关成员方在一个有限领域内得到市场空间的扩大,同时又不用付出更多的代价。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是指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方之间消除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限制(如数量限制),实行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方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垒不发生变化,仍维持各自的贸易政策。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1961年成立的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1993年成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都属于这种形式。自由贸易区理论上规定了区内可实现所有商品的自由流动,但是在实践中,各成员对部分本国商品仍实行一定的关税壁垒保护。
3.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成员间彼此消除商品的关税和非关税限制,实现区域内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并建立对非成员方统一的关税政策。关税同盟将非同盟者商品的竞争排除在外,使得成员的商品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同时促进了成员之间的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它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又更进了一步,带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质。然而,在实践中,在关税同盟成员之间完全取消贸易壁垒并非易事,以欧洲共同体(欧盟)在20世纪60年代末建成六国关税同盟为例,随着关税同盟逐步由6国扩大为12国,市场割裂的程度也在加剧,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阻碍市场统一的壁垒,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才得到改善。
尽管如此,关税同盟在扩大成员市场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税同盟的实例很多,最早的关税同盟由德国具有主权的各州政府于1834年建立。其他的关税同盟实例还包括1960年建立的中美共同市场、1973年建立的加勒比共同体、2004年建立的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同经济一体化的其他高级形式相比,建设关税同盟不需要向关税同盟让渡更多的国家主权,仅需在统一关税政策方面达成一致。
4.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CM)以关税同盟为基础,不仅在成员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建立对非成员方的统一关税,而且还允许商品以外的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共同市场消除了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将商品生产以及生产要素市场结合起来。欧洲经济共同体在20世纪80年代已接近这一形式。采用共同市场这一形式,意味着在更广泛领域内将采取共同政策,因此要求各参加国将有关领域内制定政策的国家主权让渡给共同市场的领导机构来行使,以保证在一体化领域内能够获得预期效果。
5.经济联盟
实行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EU)的国家不仅要实现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对外的关税,还要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制定、执行和协调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经济联盟内各成员通过实行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逐步消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的生产、交换扩大到分配等领域。经济联盟通过协调各成员方的经济发展,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1960年建立的“比荷卢经济联盟”以及在1991年解散的由苏联与东欧一些国家组成的经济互助委员会都属于经济联盟的范畴。
6.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CEI),又称为政治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高级的形式。在此阶段,各成员之间实行完全统一的贸易、金融和财政政策,并且这些政策由拥有超国家权力的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各成员之间的商品和生产要素流通完全自由化,区域内各国组成一个超国家的经济组织。1993年11月,欧洲联盟正式取代欧洲共同体,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朝着完全经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表11-1比较了上述六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的主要特征以及区别。
表11-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形式比较(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上述一体化的几种形式,并不存在必须从低级开始实施,向高级形式过渡的必然性。采用哪一种一体化形式,以及是否有必要向高级形式过渡,是由参加国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意愿决定的。
(二)按参加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划分
按照区域经济合作的范围,可以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部门经济合作和全面经济合作。
1.部门经济合作
部门经济合作(Section Economic Integration,SEI)是指区域内各成员间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或商品)被纳入一体化的范畴之内,实现局部经济部门的协调一致。
区域经济合作的范围很广,但不是每一个区域经济合作都能囊括所有范围。一些区域只具备部分资源或者条件,因此可以寻求与资源或者条件更丰富的区域开展部门经济合作。资源、行业、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合作均属于部门经济合作。
2.全面经济合作
全面经济合作(Overall Economic Integration,OEI)是指区域内成员间的所有经济部门均被纳入一体化的范畴之内。全面经济合作开展的范围包括区域市场建设、要素区域配置、区域交通建设、区域金融合作、区域信息网络建设、区域环境保护、区域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等。
(三)按组成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
这一划分与区域分工相关联,区域分工的主要模式是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那么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应可分为水平经济一体化和垂直经济一体化。
1.水平经济一体化
水平经济一体化(Horizontal Economic Integration),又称横向经济一体化,是指由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或接近的国家共同组成的经济一体化。因为水平分工一般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区域内,水平经济一体化也是在合作各方经济发展水平接近、产业技术含量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展开的。此外,同一产业内部的分工合作也是水平合作的主要形式。当今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主要采用水平型的区域经济合作。
2.垂直经济一体化
垂直经济一体化(Vertical Economic Integration),又称纵向经济一体化,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国家与地区间所组成的经济一体化。垂直经济一体化是与垂直分工模式相联系的合作类型,它是指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技术差距明显的情况下,各参加方依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合作。该类型的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比如美墨加三国成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
除了上述三种划分方式,还可以按照其他分类标准划分,如按照合作对象和内容可划分为生产合作、劳务合作、资金合作、技术合作和信息合作等;按照合作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合作和短期合作;按照参加方地理距离可分为相邻区域合作和跨区域合作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