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价格,业主按合同规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商的一种合同形式。总价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是根据工程的图纸和承包的内容计算出来的,其价格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如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投标人必须将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进去,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工资的上涨、自然原因导致的误工、政治变动等风险,否则投标人将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在有些情况下,总价合同中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即在原材料或工资上涨幅度超过一定的比例时,合同的价格也作相应的调整,这就等于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业主。
总价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由业主与承包商商议一个固定价格,在定下固定总价合同之前,详细的设计方案往往已经被敲定,而工程量、材料使用量、物料价格、人员工资、天气状况等情况均不能作为合同价格变动的理由。一般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另一种是可调价格合同。它是根据已有的图纸以及设计,按照市场时价来确定总价格,因此一些由于外力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物料价格变化、工资上涨、通货膨胀的损失等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于承包商来说,可调价格合同所隐含的风险较小,而业主面临的风险较大。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一种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的单价来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形式。合同中所确定的单价,既可以固定不变,也可随机调整,其主要取决于合同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按总价投标承包,而后者则按单价投标承包。在总价合同中,虽然也要求投标人报单价,但不要求详细;而在单价合同中,所列的单价必须详细,其所报的总价只是在评标时用于与其他投标人做比较。单价合同也分为固定与可调两种,单价合同相比于总价合同具有成本较低、利润较高的优势,其成立最为主要的是关于实际工程量的测量与计算。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以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施工费和材料费等),再加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在这种合同形式下,由于成本实报实销,所以承包商的风险很小,但这种合同的管理费和利润往往与工程的质量、成本、工期三项指标相联系,因此,承包商比较注重质量、成本和工期,业主可从中受益。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是业主承担一切风险而承包商并不承担风险,因此这种合同给承包商带来的报酬也相对较低。对于业主而言,这种合同的优点是可以分阶段、分批次施工,工期更加灵活多变,更加节省时间。另外,业主在这种合同下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到工程的管理中去,减少不可控要素。
4.单价一览表合同
这种合同会规定一个单价一览表,表中会由发表单位罗列出各项分项工程,但不会核算总工程量,在施工的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
(二)按承包的内容范围分类
1.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项目的建造实施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大多数合同属于这类合同。
2.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
这种合同的形式依承包商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单纯的设备供应合同,即设备的供应者只负责提供设备;二是单纯的设备安装合同,即承包商只负责设备的安装;三是设备的供应商既负责提供设备又负责设备安装的合同;四是设备的供应商负责提供设备,并负责指导业主自行安装的合同。
3.工程咨询合同
工程咨询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业主咨询的主要内容有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图纸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
4.工程服务合同
工程服务合同是业主与能够提供某些服务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工程项目提供服务,这类合同多在建造规模较大而且较复杂的工程时使用。
5.交钥匙合同
交钥匙(Turnkey)合同是针对建造—设计(Design-Build,DB)模式而签的合同,它是指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察选点、工程施工、原材料的购买、设备的供应与安装、技术培训、试生产等一系列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承包方式,即承包商将已建成竣工的工程项目交给业主后即刻投入生产使用。在这种承包方式下,承包商的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同时也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6.交产品合同
在交产品合同项下,承包商不仅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察选点、工程施工、原材料的购买、设备的供应与安装、技术培训、试生产等工作,还应负责指导业主生产出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并在原材料及能耗达到设计要求之后才能正式移交给业主的一种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适合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项目。(www.daowen.com)
7.PPP合同
PPP合同,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公营与私营合作项目合同。该类合同更强调业主对监控和售后服务的要求,业主在招标时提出参数和规范要求,并进行全程监控,所有的付款都与履约好坏及其连续性等挂钩,付款要在运营达到业主满意以后进行。由于PPP合同强调了业主的监控和管理作用,克服了总承包合同业主监管不力的缺陷,因此,PPP目前在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更为普遍。PPP合同方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才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
8.BOT合同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即建设—经营—转让。在BOT合同项下,承包商将工程项目建成以后,继续经营该项目一段时间才转让给业主。业主在采用BOT方式发包时,往往要求承包商负责项目的筹资或提供贷款,从而集筹资、建造、运营、维修、转让于一体,承包商在协议期内拥有并经营该项目,从而达到回收投资并取得合法利润的目的。这种承包方式多用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而且适用的范围较广,尤其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路、铁路、城市地铁、废水处理、发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它的优点在于东道国不仅可以引进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可融通资金和减少风险,而承包商则可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9.BOOT合同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指的是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它与BOT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下,在项目建成后,承包商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下,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承包商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的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10.BOO合同
BOO(Build—Own—Operate)是指承包商按照政府的授权负责工程的施工、运营,并享有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一般在融资方面给予承包商便利和支持,并在该项目的运营中给予免税等优惠待遇,即建设—拥有—运营。该种合同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政府采用BOT、BOOT或BOO合同形式,体现了该国政府对于基础设施私有化程度的态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中等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转给私人;而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因为在该种模式下,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转移给私人。对一般国家政府而言,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愿意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所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之一,三种方式都可采用;在发电方面,对一些电力供应不足的国家,只会签署BOT或是BOOT合同;而在像阿根廷等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其政府一般会有限度地签署一些BOO协议;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以及天然气和石油开采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仅采用BOT或BOOT方式,不会采用BOO方式。
11.EPC合同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是一种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它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合同有两个特点:第一,固定总价。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业主与承包商先谈好价格,如果遇到诸如不良地质条件之类的情况,承包商是不能向业主索赔的,这就是说承包商要承担设计、自然力和不可预见的困难等风险,因此EPC合同比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条款中单价合同的风险要大,因为该种情况在《施工合同条件》中被列入索赔范畴之列。第二,EPC合同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角色,因此业主对承包商的监控力度较弱,只能派业主代表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当发现进度比计划慢时,可以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其他问题无权干涉。世界银行在招标EPC类项目时一般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投资技术标,第二步才是价格标,即先质量后价格。EPC合同实际上更适用于以生产型成套设备为主、技术含量高以及某些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对业主来说,EPC合同的缺陷在于业主的监管力度弱,其质量的保证全靠承包商的信誉,有时承包商可能还会通过调整设计减低成本,而对承包商来说,由于得到业主变更的内容较少,所以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EPC模式适用于发电厂的建设、石油开发等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和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项目。
12.BOOST合同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其意为建设—拥有—运营—补贴—转让。在BOOST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内管理和拥有该设施,并享有政府一定的补贴,待项目授权期满后再移交给当地政府的一种承包模式。
(三)按承包方式分类
1.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由一家承包商包揽某一工程或是某一工程阶段内的全部任务,同时按照约定也负有全部责任的合同。其主要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与规划、现场勘测、具体施工以及设备与物料的供应。这种合同对于承包商的能力、经验以及资质存在较高要求,因此应用场合较少,在国际市场上占合同总数的10%左右。
2.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中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筹建者以及两个或以上承包人,各分包人均与筹建人有合同关系,而在一般情况下各分包人之间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具有法定关系。
3.联合承包合同
在联合承包合同条件下,各承包商之间具有比分包合同中的承包商们更为紧密的联系。各承包商相互联合,共同向筹建人承包一个项目。
4.二包合同
承包人将施工任务继续承包给下家,在二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需要重视的有两点:一是二次承包的承包方的履约能力;二是要确保不和东道国地方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因为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会有一些针对二次承包行为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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