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它在1883年签订于法国巴黎,于1884年7月14日正式生效。截至2017年5月14日,该公约缔约方已达到177个,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它最早确立了国际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基本框架,最早提出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其后的工业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巴黎公约》中保护专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原则中: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当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当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第二,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方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第三,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第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二)《专利合作条约》(www.daowen.com)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签订于华盛顿,于1978年生效,1979年和1984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其成员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个成员,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该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该条约也被认为是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有意义的进步标志。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一个发明要想在部分或所有缔约方取得保护,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以在部分或所有缔约方获得专利权。这样的国际申请与分别向每一个缔约方提出保护申请具有同等效力,也大大降低了申请的时间成本。
(三)《海牙协定》
《海牙协定》是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于1925年在海牙缔结,1928年生效,并成立了“海牙联盟”。该协定自签订后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伦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经修订补充)、1999年日内瓦文本。其成员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中国至今还未加入此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缔约方的任何国民、居民或在其成员方有实际营业所的人,如果想在不同的缔约方取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直接或按照缔约方的法律通过该成员的工业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外观设计备案。这里讲的备案与注册的含义相同。
(四)《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签订于1973年,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该公约只对欧洲国家开放,其成员到2012年3月为止共有38个。公约规定:“一切个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相当于法人的一切团体均能申请欧洲专利。”授予欧洲专利权,并不是一种在所有缔约国统一发生效力的专利权,而是在申请人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发生效力的专利权。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的欧洲专利局总局设在慕尼黑,在海牙和柏林分别设了两个分局。分局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初审,而总局则负责实质性审查和专利权的授予。该公约实际上是地区性的跨国“专利授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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