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客体的性质划分
1.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自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其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亦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与其著作人身权联系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只能由著作权人所有,不可转让,而后者则可以转让;前者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权人格权,而后者则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
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一词最早出现于1791年法国的专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国和法国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当时,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认为使用“特权”或“垄断权”这样的词,会遭到立法议会和反封建的法国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工业产权”这个概念。183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采用了这个词,“工业产权”一词现已成为国际通用的专门术语。实际上,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
(二)按主体对客体的支配程度划分(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按主体对客体的支配程度,可分为自主知识产权和非自主知识产权。
1.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是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以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自主知识产权分为创造类自主知识产权和标示类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以自行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原始方式取得,自主研发产品所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核心支撑,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购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者聘请外国开发队伍进行产品开发,然后购买开发的成品技术为自主所有。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能力低下的问题,仅仅是“拿来主义”的延续,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非自主知识产权
非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与自主知识产权相对的对非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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