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引进合同项下,买方从卖方购买生产线,包括设备、与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有关计算机软件的许可、生产线的土建和工艺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因此,买方在合同项下向卖方支付的合同款价也相应可细分为设备费、特许权使用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技术咨询费等。国际技术贸易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外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一)对技术使用费征税的特点和一般原则
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双重管辖权,涉及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国际上征收所得税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对于收入来源地设有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其技术使用费用所得一般并入营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美国称公司所得税,日本则称法人所得税;二是对于在收入来源地未设营业机构的纳税人采取“从源”控制,即在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时,由其代税收部门扣缴税款,称为“预提所得税”。代税收部门扣缴的被许可方成为扣缴义务人;三是以预提方式扣缴使用费所得税,税率一般低于公司所得税。因为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来源地未设营业机构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很难按正常征税程序和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采取按使用费金额全额计征。但按使用费全额计征,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因此税率上有所降低,使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与一般企业扣减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保持平衡。
(二)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及解决途径
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实际操作中,双重征税对贸易过程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双重征税直接恶化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宏观环境;迫使许可方提高转让技术的报价,加重了被许可方的经济负担;导致许可方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被许可方利用引进技术所得利益减少;双重征税还将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国家的国际收支带来消极影响。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问题,有关国家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政府间协定等寻求解决途径,具体方法如下:(www.daowen.com)
(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又称全额抵免,指的是在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所得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技术输出国允许该进行跨国经营的居民把已经向输入国家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全额抵免掉,不再向技术输出国缴纳所得税。
(2)申请抵免。当技术输出国所得税高于技术输入国所得税时,可以申请抵免。居民首先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税收抵免书,并须附上该居民在技术输出国的纳税证明。经本国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一次性抵免,办理期限为一年一次。
(3)最高限额抵免。当技术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比技术输入国的所得税率低时,向本国政府申请抵免的最大和最高限额只能是其外国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那一部分税款。
(4)费用扣除法。费用扣除法指跨国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已开支费用,从其总所得收入中扣除,汇回本国,按本国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