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B股
B股是中国国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外币认购并进行交易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二)外国证券公司进入中国
中金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合资券商,于1995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组建。这是中国引入合资券商的开始。
野村证券是一家日本券商,也是最早拓展中国金融和投资业务的境外机构之一。2002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接纳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其特别会员,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从而成为首家获准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2002年11月,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接纳为首家境外特别会员。
2020年4月起,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允许独资的外资机构存在。
2018年11月,瑞银证券由存量合资券商转化为外资控股券商,也是首家外资控股券商。2020年3月27日,证监会再次批复了两家由参股转向控股的券商:摩根士丹利成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公司(下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1%;高盛集团成为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高盛高华”)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1%。
(三)实施QFII制度
QFII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和投资收益在外汇管制和相关法规管理下,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专栏6-6
QFII与QDII区别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都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指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意思是指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
因此,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主要是管理层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境外投资者在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对外资进入进行一定的限制。它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QFII与QDII区别.(2007-08-14)[2021-01-08].http://www.csrc.gov.cn/xinjiang/xxfw/tzzsyd/200708/t20070814_88700.htm.)
专栏6-7
中国证券业WTO承诺
在中国加入WTO时: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在中国加入WTO时: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WTO承诺.(2006-10-11)[2021-01-08].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jb/sczr/zgzqywtocn/200610/t200610 11_79435.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