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国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母公司、分、子公司、联络办事处

跨国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母公司、分、子公司、联络办事处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组织形式指的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形式,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四种。子公司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时采用最普遍的法定组织形式。子公司在东道国终止营业时,可灵活选择采用出售其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变卖其资产的方式回收投资。联络办事处一般只从事一些收集信息、联络客户、推销产品之类的工作,开展这些工作并不意味着联络办事处在东道国正式“开展业务”。

跨国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母公司、分、子公司、联络办事处

法律组织形式指的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形式,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四种。

(一)母公司

母公司通常指掌握其子公司股份,通过制定指导方针、政策、战略等,管理其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从而在实际上控制其子公司业务活动并使它们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的公司,它实质上是一种控股公司。但严格地说,母公司不等于只持有股权而不从事经营的纯控股公司,许多实力雄厚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以应属于混合控股公司。

(二)分公司

分公司是由母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经东道国批准,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是母公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代表母公司在东道国处理有关业务,但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是法人。分公司的所有权100%归母公司拥有。它的债务偿还责任也不是仅限于本身的资产,而是母公司的全部资产。

设立分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只需交纳少量登记费就可以取得所在国的营业执照。

(2)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与母公司同属一个法律实体,分公司在国外的纳税一般少于子公司。另外,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如果国外分公司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可在母公司税前利润中扣除,而且外国分公司汇出的利润一般不作为红利而缴纳利润汇出税。

(3)便于管理。母公司通过控制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而全面直接地领导和控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

(4)在某些方面受东道国管制较少。东道国对分公司在该国以外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因此,分公司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设立分公司的不利之处有:

(1)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例如,分公司在登记注册时须披露母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给母公司的业务保密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母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在终止或撤离时只能出售其资产,而不能出售其股份,也不能与其他公司合并,这对母公司来说也是不利的。

(2)对分公司的不利影响。分公司在业务上总是受到母公司的支配,难以发挥创造性。分公司在东道国被当成“外国公司”看待,没有东道国股东,因此在当地开展业务有一定困难。

(3)对母国的不利影响。设立国外分公司常会引起母国税收的减少,所以母国对分公司的法律保护也较少。

(三)子公司

子公司是跨国公司根据东道国的公司法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者说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所负的偿债责任仅仅限于投入子公司的股本,因而风险较小。在税收上,子公司的赢利在未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之前,不必向母国政府纳税。此外,子公司的股权可以与当地的股本分享,能适应当地提出的建立合营企业的要求,可以具有当地企业的形象。子公司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时采用最普遍的法定组织形式。(www.daowen.com)

设立子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有利于开展业务。因为子公司在东道国是以一家“本国”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所以受到的限制比较少,比分公司更能开拓当地市场。

(2)融资比较便利。子公司可以独立地在东道国银行贷款,可以在当地的证券市场上融资,其偿债责任只限于子公司的资产。

(3)有利于进行创造性的经营管理。由于有较大的自主权,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发挥其创造性。

(4)有利于收回投资。子公司在东道国终止营业时,可灵活选择采用出售其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变卖其资产的方式回收投资。

(5)有利于进行国际避税。如果在国际避税地设立避税地子公司,则有利于母公司开展避税活动。

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在于:

(1)手续比较复杂。因为子公司在东道国是一个独立法人,所以设立手续比较复杂,费用较高。

(2)行政管理费用较高。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必须建立起东道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还必须对东道国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这增加了子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

(3)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子公司需要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必然会增加子公司的竞争压力。对于与当地合资的子公司,其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常会受到当地股东的制约,因为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比较注重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有时会硬性规定当地股权的最低比例以及当地董事的最低人数。

(四)联络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是母公司在海外建立企业的初级形式,是为进一步打开海外市场而设立的一个非法律实体性的机构,它不构成企业。联络办事处一般只从事一些收集信息、联络客户、推销产品之类的工作,开展这些工作并不意味着联络办事处在东道国正式“开展业务”。联络办事处不能在东道国从事投资生产、接受贷款、谈判签约及履约之类的业务。与分公司相同的是,联络办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登记注册手续简单;与分公司不同的是,它不能直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不必向所在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作为母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各有其特点,也各有利弊。投资者应当把它们的长处和短处同自己在东道国所要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性质、所要达到的目标、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与特色以及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结合起来考虑,选择对推动本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较为有利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

表3-1对以上3种跨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了对比。

表3-1 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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