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RIMs是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期取消的投资措施。规定TRIMs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TRIMs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加以取消。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TRIMs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新议题之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列举了影响国际贸易自由进行的投资方面的措施,要求成员方在一定时期内将其取消。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运作,这一协议已在其成员方间生效,已成为一项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因此,中国的有关政策与法规也应与之相适应,做出相应的修改与调整。除TRIMs之外,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其他一些协议对国际投资和中国利用外资也有影响。

(一)TRIMs的主要内容

1.TRIMs的含义

在分析TRIMs的含义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什么是投资措施。简单来讲,针对投资行为所实施的措施就是投资措施。这类措施通常是资本输入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所实施的。另外,在有些时候,投资措施还包括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采取的一些海外投资保险措施。但世界贸易组织的TRIMs所探讨的范围目前仅限于前者。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世界贸易组织的TRIMs仅仅考虑资本输入国政府所实施的投资措施,而不包括投资企业本身实施的措施。

那么,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理解TRIMs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TRIMs 仅与货物贸易有关,不包括服务贸易

(2)不要把TRIMs理解为东道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所采取的一切投资措施,它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3)TRIMs指的是那些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不包括对贸易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的投资措施。

(4)TRIMs是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期取消的投资措施。

2.TRIMs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

TRIMs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正文,共有九个条款;另一部分是附件,列出了不符合《GATT 1994》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共列明了五点。

TRIMs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有:

(1)TRIMs的适用范围和鉴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原则。规定TRIMs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关于鉴别原则,规定在不影响《GATT 1994》之下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都不能使用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例外条款和发展中成员方。首先,《GATT 1994》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其次,发展中成员方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它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由地背离应符合《GATT 1994》第18条的规定,即主要是出于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等目的。

(3)通知和过渡安排。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其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成员2年,发展中成员5年,最不发达成员7年。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成员方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TRIMs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加以取消。在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成员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建企业的具体投资用于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第一,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第二,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4)透明度要求。除必须遵守《GATT 1994》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以及分别于1979年和1994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和《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以外,每个成员方都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告可以找到的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使用的相关出版物。但成员方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及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5)建立TRIMs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所有成员方开放。委员会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可随时开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并向成员方提供与TRIMs的运行和执行有关的任何问题的咨询服务;同时,还负责监督TRIMs的运行和执行情况,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6)磋商与争端解决。《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争议解决的程序与规则适用于TRIMs项下的协商与争议解决。

(7)货物贸易理事会检查。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TRIMs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3.TRIMs附件部分的主要内容

TRIMs附件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www.daowen.com)

(1)不符合《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实施的投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指以下两项:① 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而这种要求不论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②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

(2)不符合《GATT 1994》第11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投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包括如下三项:①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做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② 进口外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③ 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而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表达这种要求。

以上是TRIMs附件所列出的应限期取消的投资措施。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附件第一点和第二点中,有一项要求基本相同,即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因此,可以说TRIMs附件中所列举的属于禁用之列的投资措施主要是四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二)TRIMs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TRIMs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多边协议,TRIMs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辖范围,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之中。TRIMs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它仍是一个积极的协议,它必将对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总体而言,由于TRIMs构成了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有力约束,所以东道国对国际投资的管制放松,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投资环境改善,因而为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要求成员方在明确规定的过渡期内取消通报的相关措施有助于增强协议效率的确定性。由于已经认识到贸易、投资和竞争政策的相关性在不断加强,因此,未来的多边贸易体系将涉及更多的投资与竞争政策问题。

从产业结构的角度来看,由于电信化工汽车、制药等行业的国际直接投资受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影响最大,所以它们是TRIMs的最大受益行业,这些行业的外资利用将获得比其他行业更快的发展。从地区结构的角度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更多一些,所以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将会得到更大的改善,区位优势会较以前有进一步的加强,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也会比以前加快。

当然,事物都有两面性,TRIMs的实施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相对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消极影响会更大一点。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利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引导外资流向,保护相关产业,随着协议的实施和这些措施的逐步取消,与此有关的一些产业政策将不复存在。另外,由于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进口用汇限制的禁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度扩大,某些市场有可能被国外大企业所垄断,同时出口数额会减少,进口规模会扩大。还有,当地成分要求的禁用,将会缩小发展中国家根据普惠制中的原产地规则所获得的受惠产品的数量与范围。最后,如果该协议在实施中不能做到对等和利益平衡,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主要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协议。

(三)从TRIMs到多边投资协定

1.TRIMs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尽管TRIMs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协调的发展和国际规范的制定进程,但TRIMs本身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① 该协议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不适用,因而使服务贸易领域大量存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无法受到约束。② 该协议所列举的仅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的一小部分,因此涵盖的范围有限。③ 该协议所涉及的投资措施都是对贸易产生了副作用的措施,即限制性的投资措施,而对鼓励性的投资措施未涉及,鼓励性投资措施的实行也会影响到贸易的有效流动。④ 该协议不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广泛关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而限制性商业惯例恰恰是多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针对的对象。

2.现有的各种国际投资安排存在的缺陷

现有的各种国际投资安排除TRIMs等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协定之外,还有属于一国国内立法、双边及区域多边层次上的投资政策与协定。从国别来看,各国国际直接投资政策自由化与限制差别很大;从双边层次来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Trea-ties,DTT)的数量众多,但大量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和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也造成一定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再从区域多边的角度看,各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投资自由化进程并不一致,它们在待遇标准、争端解决和投资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也不相同。综上所述,由于现存的国际投资的各种安排不尽完善,现存的国际投资协定仍然以双边和区域层次的投资协定为主,但双边、区域的投资协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国际投资在全球发展的需要,导致相当多的国际投资者仍面临投资壁垒、歧视性待遇、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鉴于此,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应及早被提上议事日程。

3.从TRIMs走向多边投资协定的必要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投资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的发展速度更是超过了国际贸易而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随着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大发展,国际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是,相对于国际贸易领域而言,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协调要落后得多,至今还没有制定出类似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那样的一整套国际规范。然而,制定这样一套国际规范以开创一个稳定、可预见和透明的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正在日益增加,多边投资协定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要加强国际投资方面的国际协调努力,推动具有全球性国际投资规范性质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的制定进程。

4.多边投资协定的规定性

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定性:第一,投资措施所涵盖的领域应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第二,应将所有的投资措施都纳入到协定管辖的范围之中,不仅包括限制性的投资措施,也包括鼓励性的投资措施。第三,在协定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对滥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行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第四,应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及全球多边方面的投资措施、协议或协定进行分析和整理,制定出内容、标准和进度统一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权威的投资协定。第五,一国国内的竞争政策对其投资政策影响很大,因此在协定中还要考虑制定出相应的条款以规范各国国内的竞争政策。

5.世界贸易组织在制定多边投资协定中的作用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未来多边投资协定起草和谈判的组织者应当是世界贸易组织,因为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几个有利条件:第一,投资与贸易已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更为综合地制定国际规范,而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做到这一点。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监督实施的协定中除TRIMs涉及国际投资问题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等也涉及一些投资方面的问题。第三,世界贸易组织高级别会议普遍包含了直接投资方面的议题。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已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全过程,另外,经合组织也在有针对性地为世界贸易组织设计未来的多边投资体制,并有意将其推介给世界贸易组织作为范本。第五,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全球代表性和监督协定实施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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