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与传统意义上的财政并不等同,因而土地财政风险也有不同于一般财政风险的特点。
1.土地财政风险透明度更低、隐蔽性更强
由于预算管理的不健全,土地财政无论是收入的取得,还是支出的安排,抑或是债务融资的操作,其随意性和隐蔽性都更强。虽然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未按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大量的土地出让收支仍然游离在预算管理之外。因此外界很难洞察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真实风险的大小。
2.土地财政风险具有潜伏性和多渠道传导性(www.daowen.com)
由于土地财政收支等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各级政府,行为效果的负责者也是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出于政治竞争和政绩考核的压力,当届政府官员势必最大限度地“创造”土地财政收入,特别当土地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可能性时,会千方百计挖掘资源和制造机会来维护高土地财政收入,比如拆迁征地、助推高房价、开展土地抵押融资等。诸如此类的解决土地财政风险的“措施”,一方面拖延风险爆发,使其处于潜伏状态,另一方面却扩大了社会矛盾、扩大了房地产泡沫甚至触发金融风险。因此,一旦土地财政风险形成,通常会直接或间接地传导到另一领域,形成另一种形式的财政风险或其他风险。
3.土地财政风险的“被动”性和中央财政的“兜底”性
中央财政风险多是解决破产国有企业拖欠的下岗职工工资而产生的支出风险、熨平经济周期发行国债产生的直接债务风险、解决社保负债形成的或有债务风险等,主要是主动解决这类问题而产生的风险。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以50%的财政收入承担85%的支出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收支缺口[51]。如今,地方政府的支出对土地财政收入已形成高度依赖。因此相比于中央政府的“主动”风险,土地财政风险属于“被动”风险。基于土地财政在地方财政中的重要性,一旦土地财政风险发生,将导致地方政府职能难以履行、政府机器运转不畅、地方经济停滞不前或下降、社会出现不稳定。正如刘尚希论述的,在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和中央财政风险无法各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地方财政风险和中央财政风险往往是风险大锅饭,风险具有在上下级政府间的传导性;如果从预算级次、从政府主体看,地方财政风险可以传导给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50]。因此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出现土地财政风险、发生财政困难时,中央政府必然会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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