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财政对工业企业创新的影响:理论探析

土地财政对工业企业创新的影响:理论探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发展的偏好对工业企业产生了引导作用,进一步降低了工业企业创新投资的意愿。

土地财政对工业企业创新的影响:理论探析

1.土地财政对工业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

为了促进房地产发展,在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上,地方政府同时采取了高转让定价和限量供应的组合策略。地方政府一方面抬高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价格,另一方面成立土地储备中心以限制商住用地的供应[7],形成了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保证其“高价出让商住用地”的定价策略得以实现,高昂的土地出让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压力

土地财政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房地产业反过来也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引发了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价格高攀,增加了房地产商取得土地的成本,进而推动了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上扬。房价上升增加了以营业税为主的房地产相关税收,且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32],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的收益。在地方财政压力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房地产业不失为地方政府拓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由于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并不重视地区经济增长的构成和质量,在五年一任的任期限制下,房地产业能在短期内快速拉动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创造政绩。

相比于房地产业,工业创新投资的前期成本更高,回报期相对更长,在地方官员的一届任期内,大量创新投资可能并未实现产出,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工业创新投资成本由本届政府承担、产出却为下任政府受益的特性,并不为追求政治晋升的地方官员所好。因此在房地产业能快速提升政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缩减了对工业企业的创新投资,将支出大量用于提升房地产业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失去了政府支持的工业企业将面临融资约束趋紧的境地,不得不削减创新投资。地方政府过度偏好房地产业对工业企业的创新产生了负面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始终处于产业链低端,自主创新不足导致工业产品附加值较低,“中国制造”急需向“中国创造”转型。然而,创新投资风险高、收益不确定,容易受到注重短期利益的企业的忽视。受到房地产业高利润率的诱惑,工业企业更可能主动转移投资方向至房地产业,创新投资因此受到了限制。同时,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发展的偏好对工业企业产生了引导作用,进一步降低了工业企业创新投资的意愿。土地财政对工业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机制如图2-8所示。

图2-8 土地财政与工业企业创新:负面影响机制

由此提出假说4.1: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土地财政抑制了工业企业的创新。

2.土地财政影响工业企业创新的渠道:房地产投资

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价格被地方政府推高,房地产商的购地成本不断上升。房地产商将高额的商业地价通过价格机制转移至消费者手中,最终反映为房价不断上升。已有学者通过理论模型推导[14]和实证检验[15]证实了土地财政推动房价上涨的持续性内生动因,高房价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大规模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相关税收,弥补财政收支的缺口,提升地方经济;并赋予房地产商高利润的预期,保证了地方政府高价出让商住用地策略得以实现。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来实现对房价的宏观调控,但在“晋升锦标赛”的压力下,地方政府缺乏动力来同步配合中央政策[16,31];同时,房地产商对地方财政的“捐税”行为俘获了地方政府,左右地方政府决策,弱化了中央调控房价的政策效果[41]。由此,土地财政与房价互联互动,地方政府越是依赖土地财政,商住用地一级市场价格越高,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

既有研究认为,资产价格的波动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当投资性或投机性资产的收益率远高于实体产业,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投资方向从实体经济转移至资产市场,引发实体经济的空心化[91,94]。同时资产价格连续攀升也会形成投资预期,诱使实体产业更多地进行资产投资以规避风险,大量资本涌入又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上涨[91],这种螺旋式的相互促进机制最终会扭曲资本结构,危害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这样的理论,雷根强和钱日帆[42]、余泳泽和张少辉[93]、王文春和荣昭[94]、Miao和Wang[95]、罗知和张川川[97]、陈斌开等[98]的研究均发现了房地产泡沫的资源错配效应。本篇进一步认为,土地财政是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的主要助推力,房地产投资的回报率远超工业生产,利润率与创新的“倒挂”机制诱发了工业创新资本流入房地产业的资源错配现象。

相比于房地产业,创新投资具有高成本、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的特点,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物力和人力[100],从创意形成、创新投入到实际的创新产出,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101-103]。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创新的最终成果还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创新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虽然有利于提升区域整体的创新能力与社会效益,但降低了自主研发企业的私人回报[104],当产业内存在普遍的“搭便车”行为时,技术外溢会严重削弱工业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105,106]。而我国工业“重模仿、轻研发”的产业特性放大了技术外溢的负面影响,创新投资的高成本与收益不确定性降低了工业企业对自主创新的重视程度。由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我国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长期处于低附加值的下游环节。与实体经济的薄利低迷相对比,房地产业的“暴利”容易诱发资本产生部门间转移,大量工业企业跻身房地产行业,而在融资约束的限制下,企业不得不降低对主营业务的创新投入,从而发生了房地产业投资对工业创新投资的挤出效应。同时,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房价过高还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引发要素价格扭曲[97],提高了研发人员对工资的要求,工业企业不得不负担更高的研发成本,加剧了房地产投资对工业创新投资的挤出效应。房地产投资的渠道机制如图2-9所示。

图2-9 土地财政与工业企业创新:房地产投资渠道机制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4.2:

房地产投资增长是土地财政抑制工业企业创新的渠道机制。(www.daowen.com)

3.土地财政影响工业企业创新的渠道:政府研发补助

已有研究发现,政府在激励企业创新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政府研发补助能够激励企业自主创新[100,104-109],对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杠杆效应。

首先,从资源基础角度来看,政府研发补助是企业外部融资来源的一部分,直接补充了企业的创新资源[104,110]。政府研发补助可以分担对企业个体而言无法承担的风险,降低研发活动的边际成本,进而提高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边际预期收益,引导工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100,104,107,108,111-114]。其次,从知识外溢角度来看,知识和技术作为创新的成果,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在收益上具有非独占性,因而创新的私人收益率远低于社会收益率[105]。知识外溢产生的正外部性会削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动力,反而期冀其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成为“搭便车”的投机者。这种心理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研发投入不足,引发市场失灵[115]。而政府补贴正是矫正这种市场失灵的最为普遍和最有效的手段,减少企业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差距,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105,106,116,117]。第三,从信号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研发补助能够向市场释放产业发展与企业共荣的信号。一方面,企业通常不愿意在逆发展方向的产业以及没有竞争和活力的市场进行研发活动,而政府对特定产业或市场的研发补助暗含政府倡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吸引大批企业的涌入,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强度,从而倒逼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以维持其在市场中的地位[108]。另一方面,政府补助能够刺激企业通过债务融资来提高创新投资[118],因为企业内外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认识不足,政府研发补贴作为一种对企业的肯定,能够将政府认可的正面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帮助企业缓解融资约束,从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绩效[119-121];同时,获得政府研发补助也可以看成是企业响应政府引导,与政府建立融洽关系的信号[104],吸引其他投资者提供创新资金。

在地方政府的区别定价策略影响下,房价飙升带动了房地产业收益率高涨,以此带来的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收收入填补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甚至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相比于房地产业,创新投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且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对地方官员任期内的政绩提升作用不明显;房地产业回报周期短、风险性低、收益率高的特点更有利于官员晋升[122],因而更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在土地财政的吸引下,地方政府对工业企业创新投资的意愿更低,将稀缺的资金从原本应给予工业企业的研发补助拨付给房地产业投资,以发展房地产业带来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税收收入弥补财政收支的漏洞,并创造政绩实现政治晋升。

然而,政府研发补助降低,使得工业企业的创新活动丧失了一定的资源基础,企业独自所需承担的研发风险和成本上升,创新的收益率下降;也无法弥补技术外溢放大的企业私人收益和整体社会收益差距漏洞,加剧市场失灵;还可能向市场传达政府转移产业扶持方向的信号,诱导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外流,加剧企业外源融资障碍,严重挫伤了工业企业的创新意愿。因此,政府研发补助减少,将有损于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杠杆效应。图2-10为政府研发补助的渠道机制。

图2-10 土地财政与工业企业创新:政府研发补助渠道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说4.3:

政府研发补助减少是土地财政抑制工业企业创新的渠道机制。

4.土地财政影响工业企业创新的产权性质差异

2000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由协议出让转变至市场化程度更强的“招拍挂”方式,打破了土地转让市场中国有企业占据上风的局面。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4年国土资源部7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2002年11号令的政策,强化了监管强度。王文春和荣昭[94]研究发现,2004年71号令对私有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起到了实质性推动作用,消除了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差异。因此可以考察土地财政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创新的影响。

土地财政主要抑制了非国有企业的创新,而对国有工业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弱。一方面,从融资约束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权益融资[97,123-125],融资约束相对较小,房地产投资虽然挤占了原本用于创新投资的大额资金,但国有企业仍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或向政府寻求补助等外部融资渠道获取维持主营业务和研发投入的资金,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使得土地财政对其创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低。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较高,房地产投资对创新投资的挤出效应就更为明显;且土地财政诱导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减少了对于工业企业的创新补贴,非国有工业企业的融资约束被收紧,进一步淡化了创新投资的意愿。另一方面,与国有企业本身创新激励较弱也有关。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容易受到政府的影响,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社会目标,国有企业往往背负政府赋予的社会职能或政治压力[102,125,126],比如为了保证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政府可能会阻止国有企业进行不确定性过高的创新活动,而采取较为保守的经营策略。而非国有企业并不受政策性负担的影响,经营和创新决策更能反映市场化和逐利性。再者,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能是政府直接任命的,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对创新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127];且由于创新投入的前期成本过高,创新产出所需时间往往较长,创新投资效率的不确定性较高,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弱风险偏好相背离[102]。因此,国有企业本身参与创新投资的激励较弱,受土地财政的挤出效应也较不敏感。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说4.4:

相比于国有工业企业而言,土地财政对非国有工业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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