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层面土地财政结构
对地方政府来说,土地要素有限,土地出让金又是一次性的收入,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益并不具有持续性。而土地直接税收能够在土地或者房屋流转过程中持续的征收,具有稳定性和调整土地利用方向、抑制投机的功能。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土地税收属于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金则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前者的规范性、正规性和透明性程度高于后者。但中国的土地财政却存在明显的结构上的偏离,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远大于土地税收。表1-9和图1-16呈现了1999—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直接税收的比值。从1999—2003年,随着城市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直接税收的比值持续提升,2003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一度达到土地直接税收的6倍。2003年以后,随着土地税收征收的规范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与土地直接税收的比值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2015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是土地直接税收的2.12倍。这显示出中国土地财政结构上的问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具有稳定持续性的土地税收却偏低。
表1-9 1999—2015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和土地直接税收的比值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2015)[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2015.
图1-16 1999—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与土地直接税收比值(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2015)[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2015.
2.省级层面土地财政结构排行
分省来看,土地偏离程度最高的为西藏,由于西藏房地产市场很不发达,土地直接税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近乎为0,因此,西藏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直接税收收入比值明显超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之外,土地财政偏离程度最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浙江、安徽、重庆、江苏、河北、青海、天津和四川。东部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半,这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土地直接税收的4倍以上。主要三大省级行政区北京、上海和广东,土地财政偏离程度相对较小,比值分别为3.23、2.17和2.13。图1-17呈现了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直接税收比值及排序。
图1-17 1999—2014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直接税收比值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2014)[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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