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商业管理优化策略

外商业管理优化策略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对外商业之管理,初置市舶,盖仍前代之旧。十三行者,原属对外商业之辅佐组织,其发生远在明时。清康熙二十四年,于闽、粤、浙江等处设海关,当时对外交易之事,俱以官府自营之官商任之,彼等所设之行称“牙行”,或“官行”,司出口、进口、税收等事。公行之任务为介绍商务、议定价格、代征关税、监察外商行为,初不失为因事制宜之合理设施。外商非由经纪人介绍,不得交易。经纪商向政府保证缴纳定额之关税。

外商业管理优化策略

明代对外商业之管理,初置市舶,盖仍前代之旧。清乃损益其制,先后设立海关与公行之制。前者专理税务行政之事,后者专司商货介绍,协助海关。二者并行,互相为用,实为一种重要之变革。

一、明之市舶。明时,外舶来贡市中国者十余国,乃沿元制在沿海各地设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洪武七年,设市舶司于太仓黄渡,寻罢。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明太祖实录》)。其在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明史·食货志》)。时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众国。嗣倭寇扰闽、越,宁波、泉州二市舶中废(《明史·职官志》)。寻又设交趾、云屯市舶提举司,理西南诸国贡市(《明史·食货志》)。成化八年,泉州市舶司移至福州与漳州之海澄(《天下郡国利病书》)。嘉靖以后,广州封锁,移广州市舶于高州及澳门(《明史·佛郎机传》)。至万历中,始复福建、浙江互市。

明代市舶司,各置提举一员,副提举两员,吏目一员。对番货初行和买之法,但令纳牙税。洪武六年九月,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与之,仍免其税,听其自行贸易(《续文献通考》)。成化时,复定抽税之法。正德十二年,定十分抽二(《天下郡国利病书》)。隆庆五年,以外商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西洋船定为九等,量减抽三分,东洋船定为四等(《续文献通考》)。

明代对走私之事,禁令颇严,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全家发边卫充军(《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五·兵律·关津》)。

二、清之海关。清初康熙二十四年,于沿海设四海关。先是闽浙海面因台湾事件一度申海禁,至是禁弛,设四榷关于广东澳门、福建漳州、浙江宁波府江南云台山,置吏以治之。【按:日人矢野仁一谓,当时江南海关实在上海,见其所作之《支那近代外国关系研究》。】时粤关税重,外商多赴宁波,清政府乃加重浙关税率以制之。乾隆二十二年,申令口岸限于广东,不准再赴浙江宁波(《东华录》),故清初,外舶东来者以集中广州为最多,次为上海。宁波、广州方面以二十余舵为率,上海方面据乾隆十六年之统计,黄浦江中外船十八,英占半数。乾隆五十四年增至八十六艘,大多数属于英商,美船次之(《达衷集》)。嘉庆二十三年至道光十三年,前后十五年间,英、美输入之货共值四万万两,每年平均凡二千六百余万两。中国之输出者,值凡三万六千八百万两,每年平均约二千四百万两,惟均外商自运出口,因尔时清廷对于本国商舶出洋悬为励禁也(反之,英国自1615年起厉行航海条例,以发展海上航业)。清代对于外商管理,鉴于中西习俗之异及外商之易启侵凌,颇采严格主义,故广州外商无土地、房屋、货栈之权,其住宿须在指定之商馆,管理甚严,并规定兵船不准驶入虎门泊于内江,番妇、枪炮不准带入商馆。洋商不准私带夷款,其雇用华工不得过于定额,洋商不准久居商馆,贩卖之后须即回国或往澳门。澳门方面因系租借地,故葡人置有元老院,间接受中国政府之节制,仍存前代番长制之遗意。元老院由判事二人、长老三人、检事一人组织之,禀承中国官宪之意旨,处理界内事务(《澳门纪略》)。

外舶至粤时,先停泊澳门,船长赴粤关请验,关督本人或遣使下澳盘验,丈量船身,察视货物,定其税规礼,船主付清后,然后驶入黄埔。泊定,船主得居停十三行,与行商会商货价,为期约三月。贸易既毕,则给以红单,限日出境。其因货物未售脱及货款未清时,得呈请海关,允准居十三行度冬。房舍货栈在河南,通事仆役等,均有行商介绍供给之。初外商所居者,有十三夷馆,后时有增减,惟葡人居澳门者,则不受此项限制(参考《澳海关志》《澳门纪略》《广东通志》《钦定大清事例》,及Morse the Chronicles即中译《莫尔斯编年史》等)。

海关税率分船税、出口税进口税三项合征。此外另征货税,是为正税。正税之外再征杂项。就粤关言,船分三等,大船征税一千一百余两至二千一二百两,二、三等船依大小不同,征税四百两至八百余两。每船征进口税,规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六分;征出口税,规银五百余两。三项征税,大船共三四千两。所谓货税,官书规定颇轻,如棉花一石价值八两,向例纳行用二钱四分,连税银为四钱,但嘉靖间实征达银二两(《粤海关志》)。其不入港卸货之船舶,海关税额及规礼均减半完纳。惟澳门方面所定税则至轻,每船不过三千两,且多有购货之行商负担,故与粤关情形迥异(见张甄陶《上广督论制驭澳夷状》)。关于各关税款之征收额,乾隆十八年规定,上海关收税额为七七.五〇九两,宁波八七.六五四两,厦门三一四.四四八两,广东五一五.一八八两,合计为九九四.七九九两(《澳门纪略》)。(www.daowen.com)

清代对于非法走私之禁制仍严,凡黄金、铸钱、铜铁等金属不许私卖,丝斤亦禁私售,违者船货没官。其许可售出之丝绸量,初亦加以限制,后因外商求购日切,乾隆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及五十四年,三次谕令放宽限量。乾隆时,为防金银铸钱出口,故规定以本国货物抵销外货之欠款。后广州外币输入颇多,故准用外币支付,不得搀用官银;惟外币因成色较低,只限于沿海区域使用,而禁其入内地。

三、清代十三行之兴废。十三行者,原属对外商业之辅佐组织,其发生远在明时。清康熙二十四年,于闽、粤、浙江等处设海关,当时对外交易之事,俱以官府自营之官商任之,彼等所设之行称“牙行”,或“官行”,司出口、进口、税收等事。嗣因官行制行之失当,故于康熙五十九年改为公行制,由官府特许之商人组织之。初有行商十六家,乾隆时增至二十余家。公行之任务为介绍商务、议定价格、代征关税、监察外商行为,初不失为因事制宜之合理设施。【按:此种公行制度,欧洲中世纪亦曾行之,如意大利佛罗伦萨威尼斯之商行,称之为sensal,即经纪人之意,其数凡三十。外商非由经纪人介绍,不得交易。经纪商向政府保证缴纳定额之关税。】与公行并者有外商(英、荷、法、美、瑞典、希腊)所组织之商馆(factory)十三家,借以与公行交易(其译名有“丰泰”“玛英”等)。此外,尚有阿拉伯及近东各国之回教商行十一家。

乾隆二十四年,李侍尧奏准约束外商五事,内称外人到粤,令寓居行商馆内,并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外人有所申诉,必须经过公行转递;但公行日久渐多不法,其经手佣费原定每两抽银三分,后竟任意提高达二十倍以上,议定货物价格时失其平,外商苦之,数次要求改善,未果。

乾隆三十六年,东印度公司以银十万两贿两广总督,下令裁撤公行。四十六年,公行商人再起组织,对洋商控制愈力。英商乃于嘉庆二十一年派印度总督赴北京,请求与行商以外之商人自由交易,无结果而回。迄鸦片战争中国失败,遂被迫解散公行。公行既去,代之而起者为洋行。咸丰五年,有洋行二百余家,后渐增至数千家,同时海关亦受外力干涉。外商飞扬跋扈,遂不可制,而过去经营进出口之商人,至是遂沦为买办(《中国经济全书》记买办制甚详)。

四、对外商业管制评价。观于明、清二代,对外商业之管制,原属因应事实之必要措施。中古欧洲城市商业国家,固不乏其例(如威尼斯市府对德意志商人活动防范甚严,德人来经商者,抵港后须先至交易商馆,不许与他国商人交易,货物须全部在当地售罄),即律以同时代欧洲各国之商业管制程度,远所不逮(当时葡、西、荷、英之国外商业,俱采特许公司制度,管制之严,海上自由贸易几绝迹。而法国科白尔时代之政令尤苛)。然论者不察,亦有致疑于市舶海关及公行等对外商业管理政策失之苛繁,颇有违于当时自由贸易之精神者,此乃昧于当时国际商情之瞽说。殊不知,欧洲各国自清咸丰十年以前,正重商政策盛行之秋,英法诸邦行高度之保护贸易,垂百余年,德意志尤甚。尔时,欧洲各国对外贸易之不自由与外商之被歧视,更倍蓰于中国。而近人所羡称之自由贸易,乃自清咸丰十年至光绪三年间极短时间之事,且为时不过二十年(详见拙著《国民经济政策》之“第五篇 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今乃不辨事实,以此归罪于明、清,认为违犯自由贸易之原则,谓非引喻失义不可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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