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契税、牙税和船钞等税费解析

契税、牙税和船钞等税费解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之契税,始于开宝二年,凡典卖田宅,输货印契限期两月。南宋绍兴五年,重申其令,绍兴三十二年令,民户嫁娶及遗嘱田,令纳契税钱,赡付军用。元世祖时,收市易庄宅、奴婢、牲畜等契,本钱三十取一。南宋时更有牙税之附加,称为“勘合钱”,大抵每千收勘合钱十文。元顺帝至元三年,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定船户科差,船一千料以上者,岁纳钞六锭,以下递减。正税及附加外,有所谓“杂变之赋”。

契税、牙税和船钞等税费解析

一、契税。宋之契税,始于开宝二年,凡典卖田宅,输货印契限期两月。南宋绍兴五年,重申其令,绍兴三十二年令,民户嫁娶及遗嘱田,令纳契税钱,赡付军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元世祖时,收市易庄宅、奴婢、牲畜等契,本钱三十取一。

二、牙税。始于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给据,因收其息(见《文献通考·牙契》条),其收入之用途,半归中央,半留州县地方之用。南宋时更有牙税之附加,称为“勘合钱”,大抵每千收勘合钱十文(《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田契钱”条)。

三、船钞。元顺帝至元三年,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定船户科差,船一千料以上者,岁纳钞六锭,以下递减(《续通考》)。(www.daowen.com)

四、杂变之赋。正税及附加外,有所谓“杂变之赋”。在宋有宣和间创立之“经制钱”,绍兴二年所创之“总制钱”“月桩钱”与“板帐钱”等,均为军事特定用途而设【与欧洲17世纪财政史上所谓“特定金库”制(Zweckkassensystem)相仿】,其他厉民之暴赋,更仆难数。元代杂税之较著者为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房地租、门摊、池塘、蒲苇、食羊、荻苇、煤炭、撞岸、山查、曲、鱼、漆、酵、山泽、荡、柳、牙例、乳牛、抽分、蒲鱼苗、柴、羊皮、瓷、竹苇、姜、白药等三十二种。天历元年,税收总额一六六.八〇八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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