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上的和籴制度及其弊端

历史上的和籴制度及其弊端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政府与人民间之谷物交易,有所谓“和籴”制度者发生。此现象在唐宪宗以来已称流行,有类于近日之征购。宋初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以给戍卒。嗣因西北边防紧急,驻军需粮孔多,官府乃于产谷区域之江、淮、湖、浙诸州,置场和籴。南宋时,国用愈绌,和籴愈多,据《宋史·食货志》所记,总其弊凡十。总之,和籴至此已为一种租税外之苛政,其负担不平,祸及中产,下户为尤甚。金立国后,亦有和籴。

历史上的和籴制度及其弊端

当时政府与人民间之谷物交易,有所谓“和籴”制度者发生。考和籴起于开元二十五年,行和籴法于关中,政府以较时价略高之价格,收买谷物以省漕运(《册府元龟》卷五〇二)。其本意为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引唐人白居易《奏疏》语),乃官府与人民间粮食交易行为,原非稗政。中唐以还,和籴之风颇盛(唐文宗太和四年,敕于关内七州府及凤翔府和籴一百万石)。但官府因之以聚敛,渐成厉民之政,因官府常不能以市场价格收买谷物,故人民不愿出售,于是官府遂将应籴之额强迫征购于民,而仅付以低值之货币或杂色布帛,违者鞭挞之。此现象在唐宪宗以来已称流行,有类于近日之征购。

宋初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以给戍卒。嗣因西北边防紧急,驻军需粮孔多,官府乃于产谷区域之江、淮、湖、浙诸州,置场和籴。初尚照市付价,继则发生抑勒及无偿征发等事,种种名目,缘之以兴。如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即户当输税百石者,则又科籴百石),谓之“对籴”;有度量民田收入多寡,预给钱物,于收获后入米粟边郡,谓之“俵籴”(熙宁八年起行之);有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谓之“括籴”;又,徽宗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时,预以所需籴之数,就人户家业、田土顷亩均敷之,先令入斛斗,后给其值,但尝有已籴而不偿其值者,亦有坊郭之人素无储米而需转籴以供者,亦有不度州县之力敷数过多,致一户而籴数百石,而美其名曰“均籴”。仁宗朝范仲淹云:江南诸路租税之外,复令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诸路计之,不下二三百万石,故虽丰年,谷价甚高(《续资治通鉴长编》“明道二年七月”条)。

南宋时,国用愈绌,和籴愈多,据《宋史·食货志》所记,总其弊凡十。总之,和籴至此已为一种租税外之苛政,其负担不平,祸及中产,下户为尤甚。同时,复和买绢帛,北宋仁宗时为二百万匹,绍兴时增至三百万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www.daowen.com)

金立国后,亦有和籴。熙宗皇统二年(宋绍兴十二年),于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处和籴,世宗时命完颜守道,于山东和籴,仅许民间留户口岁食,余均纳官给其值,抑配民间之事,在所恒有。

元循宋金之弊,于和籴颇思整理,然无成效,故至元十九年,合剌奴脱脱言:今日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和买诸物分文价钞并不支给,百姓典家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是其毒害小民,又与宋、金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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