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青苗法:古代优秀的农贷制度

青苗法:古代优秀的农贷制度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青苗法”为一种农贷之制,李参曾行之陕西路。青苗法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之结果,成绩甚佳,遂复推行全国。青苗法实施细则,原敕规定凡七项,施行时由转运常平广惠仓司补叙之办法更为详密。至于主办发放青苗钱之官员,历年施行时屡有变故,前后稍有不同。熙宁七年,神宗令俵散青苗,各路共置五百员。青苗法为王安石新政中成绩最著者,自熙宁二年实行,至元丰八年司马光为相始废止之,前后行之凡十六年。

青苗法:古代优秀的农贷制度

青苗法”为一种农贷之制,李参曾行之陕西路。时李参以内多戍兵,而粮储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盈,先贷以钱,俟谷熟日还官,号青苗钱。行之数年,廪有余粮(《宋史·李参传》)。王安石行之于鄞县,均著成绩。安石柄政,王广渊官某道,以方春农事兴而民苦之,兼并之家得以乘急利,乞以本道钱帛五十万贷之贫民,岁可获息二十五万(见《宋史·王广渊传》)。安石可其议,遂于熙宁二年九月公布“青苗令”,意在于新陈不接之际贷款农村以救贫乏,兼并防倍息。

青苗法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之结果,成绩甚佳,遂复推行全国。其历年营业,计元丰三年,散八八九万贯石,敛一.二九三万贯石,益四〇四万贯石;元丰四年,散八三四万贯石,敛一.五九五万贯石,益七六一万贯石;元丰六年,散一.一〇四万贯石,敛一.三九七万贯石,益二九三万贯石。每年平均利息为三百万,杂费需三十万,故得多额之纯利。

青苗法实施细则,原敕规定凡七项(《韩魏公家传》),施行时由转运常平广惠仓司补叙之办法更为详密。依《韩魏公家传》所述,则知青苗资本来自旧有之常平仓及广惠仓,放款还款时期,以农村金融季节为准,此外对于保证之手续、利息之规定,均极严密。至于主办发放青苗钱之官员,历年施行时屡有变故,前后稍有不同。熙宁二年九月,于诸路各置提举官(管理员)一员,以朝官为之,管勾一员,以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熙宁七年,神宗令俵散青苗,各路共置五百员。青苗法为王安石新政中成绩最著者,自熙宁二年实行,至元丰八年司马光为相始废止之,前后行之凡十六年。斯法为反对者司马光、欧阳修等所抨击,大抵谓官债不如民债之自由,因官吏易侵凌人民也,苏子由《论时事书》言之最详,但此非立法之过,乃执行时不肖官吏未能忠实奉行之故。(www.daowen.com)

又,宋、辽、金、元俱有常平仓、义仓与社仓之制,常平、义仓与前代同制,惟社仓敛散之事,责之本乡耆老,不归州县,是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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