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盐政及其历史演变:从每斗十钱到每斗一百一十

盐政及其历史演变:从每斗十钱到每斗一百一十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宝至德间,盐税每斗十钱,后政府自于河东盐池、幽州、大同等处设有盐屯,从事制盐。据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云: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肃宗乾元元年,第五琦改行专卖制,盐之制成悉由政府特许之亭户(盐丁)为之,私人制贩,视为走私,由是将盐价加至每斗一百一十。顺宗时,李巽曾一度整理盐政,收入又较刘晏时增加三倍,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

盐政及其历史演变:从每斗十钱到每斗一百一十

隋初仍周之制,置盐坊、盐池、盐井,禁民私采,旋即罢之。由是民间自由煮卖。唐初亦循隋制。故本期盐之自由产销,约经百年之久。至开元元年时始检校盐课,设置盐屯,依式收税(《唐会要·卷八十八》)。天宝至德间,盐税每斗十钱,后政府自于河东盐池、幽州、大同等处设有盐屯,从事制盐。据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云: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石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川黔尚有井盐,此诸国营盐区,达数百处,均由度支部管理。

肃宗乾元元年,第五琦改行专卖制,盐之制成悉由政府特许之亭户(盐丁)为之,私人制贩,视为走私,由是将盐价加至每斗一百一十。唐代缉私之律甚严,贞元中,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元和中,则并坐及坊市居邸主人。代宗时,刘晏以盐吏多则州县扰,支出多,税收减,兵费不继,因创“就场征税”之制,于产盐区域置盐官,收盐户所制盐,付之盐商,免除州县通过税,任商流通,而于僻远区域商远不足处,建置常平盐十三所。政府以贱价贮盐,遇商绝盐贵时,则平价出售,以济不足,并保持盐价一定之标准。此制在财政上获得甚大之成功,大历末年,收税款六百余万缗,居国赋总收入之半(《新唐书·食货志》)。建中间,刘晏罢相,盐政渐坏,积弊丛生。德宗贞元四年,盐大增价,江淮盐每斗三百一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三百七十,顺宗以后稍减。顺宗时,李巽曾一度整理盐政,收入又较刘晏时增加三倍,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整顿之后,税收自六百五十万增至一千九百九十万(《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自是以后至大中间,均循旧法,鲜所改作。中和以后,藩镇势强,盐税所入多为州郡所擅,政府财用益困。(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