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五均制度:政府保障市价标准

五均制度:政府保障市价标准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始建国元年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其经营业务计分五项。此乃每年二、五、七、十、十一,诸月规定物价一次。众民买卖五谷帛丝棉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此为以政府资力保证市价之确定标准。

五均制度:政府保障市价标准

始建国元年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按:《白虎通德论》引《乐语》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也。】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其经营业务计分五项(以下各项均见《汉书·食货志》)。

一、市平。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此乃每年二、五、七、十、十一,诸月规定物价一次。

二、收滞货。众民买卖五谷帛丝棉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此为对于民间必需之生活品供给过剩时予以收买,且其价格不令低于生产成本

三、平市。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所收不雠之物,以平贾卖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此为以政府资力保证市价之确定标准。以上三项执行时互相为用。(www.daowen.com)

四、赊货。民欲祭祀丧纪而无财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按:颜师古注:但,为空赊不取息之意。】祭祀无过旬日,丧纪勿过三月。此为免息之消费贷款,盖当时礼俗重视祭祀与丧纪也。

五、贷本。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此为轻息之生产贷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