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田制败坏的原因探析

公田制败坏的原因探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田制在殷周为合理的土地制度,经时约一千年而流弊滋生,渐呈败坏。上述三项均为促进土地私有化之有力因素。就一般政制言,公田制乃建立于封君基础之上,春秋中期以后封君政治渐形解体,战国末年乃告消失,因此贵族对于土地之垄断地位亦随之消失,而庶民遂有取得土地的机会。今利其田宅“即授田之宅”。前述经济诸因素,既足引起公田制逐渐发生变化,而政治方面诸新政策,更保障土地私有制之推行尽利。

公田制败坏的原因探析

公田制在殷周为合理的土地制度,经时约一千年而流弊滋生,渐呈败坏。详究其变革之所由然,有属于经济原因者,有属于政治原因者,分述如次。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方面的原因有三。

1.从人地比例考察。公田制发生于土地与人口适当比例之上,春秋战国战争频繁,人口损伤率颇高,但就其全体倾向言,人口显有增殖(《后汉书·郡国志》注称周初有人口一千三百七十万,春秋战国无记录,若就战国军备七百万兵员估计,则当时人口亦在二千万以上)。盖各国农产力渐高,奖励人口政策颇为流行。如越之十年生聚乃一种有计划之人口政策。【《国语·越语》称勾践说于国人,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二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同娩)者以告,公毉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上引文并见《吴越春秋》,为周敬王时事。】齐之管仲亦怀人满之诫(《管子·霸言》篇云:人众而不理命曰人满)。更就当时人口膨胀情形观察,其在齐则史称其人物辐辏(《汉书·卷二十八》)。其在鲁则地小人众(《史记·卷一百二十九》)。其在赵则赵与中山地小人众(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其在魏,《战国策》言魏地虽小,然庐田庑舍曾无所刍牧牛马之地(《战国策·魏策》)。其在韩,韩非有云: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养有余。今大父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韩非子·五蠹》篇)。此揭人口按几何级数增加之倾向甚为明显。而《商君书》亦数言三晋土狭而民众,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徕民》篇)。由此可见在中国本部当时人口增殖率大概已超越土地垦辟率,致原有人口与土地之适当均衡不能保持,土地之广度垦辟既受限制,农民不能充分取得土地,于是深度垦辟(即初期集约农业经营)之要求遂益迫切,最后耕者遂要求其耕地私有化。

2.从农业经营考察。原封建农业经营以劳动因素为主,资本之作用不显,故可行定期授还土地之制。本期农业经营(指耕器改良、辨土施肥、水利设施等)进步,耕地所需之资本渐多,经营所需之时间更久,如此方能发挥地力与人力以增进耕作之效能。此际农人占用耕地时日既久,久假不归,渐形成一种永佃习惯,同时辅以其他手段(如典押售卖等),土地遂由封君之手转入农夫之手。

3.从商业关系观察。春秋战国间工商业勃兴(详参本篇第七章),工矿盐铁之利,驾农业而上之,致令农业经济地位相对降低,于是商业势力渐渐侵入土地经济,以借贷抵押购买等形式向封君取得土地之私有权。

上述三项均为促进土地私有化之有力因素。

二、政治变动方面的原因。就一般政制言,公田制乃建立于封君基础之上,春秋中期以后封君政治渐形解体,战国末年乃告消失(详参本篇第九章),因此贵族对于土地之垄断地位亦随之消失,而庶民遂有取得土地的机会。但若更就本期各国所施行之具体政策的直接影响考察,则其理益显,分言之有二。(www.daowen.com)

1.新农业政策。所谓新农业政策包括政治移民、垦辟新地与农战政策等。

政治移民自春秋以来即已盛行,《左传》所记如庄公十年,宋人迁宿(迁宿之人);闵公二年齐人迁阳;僖公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焉;昭公二十九年迁訾人;定公十三年赵鞅围卫,卫人惧,贡五百家,鞅置之邯郸;哀公四年,楚人既克夷虎,乃谋北方,左司马贩,申公寿余,叶公诸梁,致蔡于负函,致方城之外于缯关。此诸移民足使土地与人民之固定关系发生变动,但尚未足以直接破坏封君之土地占有权,其直接影响封君土地占有权者厥为战国时代新垦土地、徕民与耕战政策种种措施。

盖春秋战国间一方面有若干国家如齐、鲁、三晋、二周,地狭人稠,土地缺乏,但另方面新兴国家之秦则呈地多人少之象,于是秦之商鞅有徕民之策(关于徕民政策理论,《商君书》说之甚详。《商君书》云: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居什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若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今利其田宅“即授田之宅”。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行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夫秦之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农,则敌得休息,此王所不能两存也,故三世战胜,而天下不服,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事本,兵虽百出于外,境内不失须臾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见《徕民》篇)。同时复有耕战之政,盖当时秦之政治,为一种新的军国主义组织,招徕三晋之人,以事耕种,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为农,五十人习战,此特殊的政治组织,自有创建新的土地制度的必要。故商鞅变法,正式宣令,大小勠力本业耕织(《史记·商君列传》)。秦相蔡泽云:决裂阡陌,以静民生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畜积,习战阵之事,是以兵勤而地广,兵休而国富(《史记·卷七十九》)。于此可见耕战政策与新土地制度的关系。

2.新财政政策。政治机构随时代而进步,财政税制亦为相应之改革,西周封君,由助法之力役转为彻法之征租,尚保持公田制度。春秋时鲁宣公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后复有用田赋之事(《左传·哀公十二年》)。其在郑,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战国之时魏相李悝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而租税倍于常(《汉书·卷二十四》)。其在秦简公七年初租禾,孝公十二年初为赋。凡兹税制改革,足以保证私有土地制之顺利推行,盖土地为封君所有,其生产额既受限制,其负担地税之力亦自受限制,政府赋税取给不继,只有断然推行新制以增进政府收入。故史称商鞅开阡陌而赋税平,朱子《开阡陌辨》亦云: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故朱氏之言,亦见到土地改制与财政改制的关系。

前述经济诸因素,既足引起公田制逐渐发生变化,而政治方面诸新政策,更保障土地私有制之推行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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