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田划分的不同形式

公田划分的不同形式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田划分之可能形式有三。一为方田制,即井田制,土地划分形式如井形,农夫八家各耕井地九分之一,中为公田,其面积亦九分之一。上述三种不同形式之公田制度,均以助法为主,异时异地分别存在,均有可能。如《左传》云井衍沃,《国语》称井田畴均,井为区划之义,语意自明显。又,行公田制时其土地必举行定期分配,但农业经营进步,土地逐渐增资,定期分配遂告停止。

公田划分的不同形式

田,古文。公田划分之可能形式有三。一为方田制,即井田制,土地划分形式如井形,农夫八家各耕井地九分之一,中为公田,其面积亦九分之一。(《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即指此。)故其农庄以井为单位。二为条地制,封君与农人土地依其位置与沃度之均衡原则划为条地,其中一部授与农人耕种,一部作为公田,由农人代封君耕种。其三为土地不规则划分,惟于授与农人自己之耕地中,划出一部作为公田。上述三种不同形式之公田制度,均以助法为主,异时异地分别存在,均有可能。如欧洲中古时代通行条地制度,中国则以井田制之传说为最盛,故孟子有毕战问井田之文。(《孟子·滕文公篇》毕战问井地,《周礼·考工记》郑注引此文作问井田,《穀梁传》宣公十五年亦称井田。)是以井田制必为殷周间某时期与某地域通行之制度,但在全国范围内,因拓地有先后,经济进度有高下,故决不能于同时有异地施行划一的井田制之理。

井田制固可能发生与存在,惟通殷与西周千年之间,其盛行时代之正式记录未及留传,故春秋以来已鲜有人能确举其内容者。《孟子》《公羊解诂》《韩诗外传》《周礼》《汉书》所记均属推论或近虚构,不足完全取证。兹综群书所记,以论列之,关于井田授地面积,孟子称殷人七十而助,是殷代农夫受地原则上为七十亩。至于周则孟子与荀子俱有五亩宅百亩田之文。《吕氏春秋》亦有魏行田以百亩之说。大概在地理位置与土地沃度大致相等之处,每农户(假定为五口至八口之家)授田百亩,当系周代通行之制。依六尺为步百步为亩之计算,每亩之面积为六百平方尺,百亩之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尺,一井之面积为三万二千四百平方尺。惟在位置与沃度变迁或农户人口数目不齐致劳动有盈绌时,则授田面积乃有变通权宜之制。依据《周礼》所记,在乡遂则以十夫为单位(遂人),在都鄙则以九夫一井为单位(见《地官与小司徒》)。在乡遂中有依耕地沃度而分地为上、中、下三等,而视人口多少(五人、六人与七人)依序授地者(遂人)。在都鄙中则分地为不易之地、一易之地(每年休耕一次)、再易之地(每二年休耕一次),而依序授田百亩、二百亩、三百亩者,亦颇近理。园圃宅地虽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五亩。还授之期则无明文规定,但既以人口为标准,则于户口变动时自当为相应之变动。授田年龄通常认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五十亩(《国语·鲁语》韦昭注)。古礼男子三十而娶颇与此旨相合(《汉书·卷二十四》则称民二十受田)。公田为封君经济通行之田地制度,其划分最初虽然可能为井田式,但后因农业进步,人地不齐,划地形式逐渐演变,但实际划地形式纵然变更,而井田一词仍被保留,惟其意义已非指原日之井田。如《左传》云井衍沃(襄公二十五年),《国语》称井田畴均(《齐语》管仲对桓公语),井为区划之义,语意自明显。(www.daowen.com)

又,行公田制时其土地必举行定期分配,但农业经营进步,土地逐渐增资,定期分配遂告停止。同时原有力役之制渐感不便,故周代土地已无定期分配之举,农夫所受之地世袭使用,而地租亦由助法改用彻法。采用彻法之后土地仍属君所掌,不能自由买卖,只是从力役地租改为实物地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