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

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性的企业,是面向市场独立决策的商品生产者。总之,进行企业改革,使国营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甚至乡镇集体企业形成和拥有能适应市场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行发展、自我调整——的机制,是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的目标。这是能否真正地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也是改革攻坚阶段最艰巨的任务。

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

首先是按照市场经济一般来构建起市场性的企业;其次是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要求,使市场性的企业立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

市场性的企业,是面向市场独立决策的商品生产者。在我国要把塑造面向市场、独立决策的商品生产者作为企业改革的目标,因此,对国营企业来说,就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由被动地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转变为主动地面向市场、参与市场、自主决策。为此,企业就要以市场为生命,每时每刻地留心和观察市场状况,细心捕捉市场信息和迅速而灵敏地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迅速调整产品结构,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进行技术革新,调整投资方向和经营战略,改进企业组织形式,发展联合,到其他地方甚至国外办厂,等等。总之,进行企业改革,使国营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甚至乡镇集体企业形成和拥有能适应市场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行发展、自我调整——的机制,是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的目标。(www.daowen.com)

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构建真正的市场性企业的必由之路。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企业,由于:(1)实行政府集中决策,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排斥了企业自主决策;(2)国有资产缺乏明确的人格化的代表,对企业并未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3)尽管当前企业实行两权分离,但仍停留于传统的国家所有制框架内,未能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行发展、自负盈亏、自我调整所必要的,归经营者自主支配、使用即“占有”的法人财产,后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当前,普遍实行的承包制或租赁制,均未能解决市场性企业所必要的形成法人财产的问题。缺乏法人财产机制,企业就不可能拥有进行真正的面向市场所必要的责、权、利,就不可能真正自负盈亏。“盈了企业有份,亏了国家负责。”可以说,这种传统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因此,国营企业的改革就应该是,按照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共性,重新塑造微观主体。这样就要求不能只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应该着眼于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探索和构建确保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法人财产制度,来形成独立决策、自主经营的微观主体。这是能否真正地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也是改革攻坚阶段最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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