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还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全、不成熟的阶段逐步地向更完全、更成熟的阶段过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与多种经营形式的存在,决定了初始期的计划经济制度不可能是十分完全的。例如,我国当前对日用消费品中的小商品和品种纷繁的三类农副产品生产的领域(主要是个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包括部分全民所有制领域),不实行计划调节,而是由市场上自发起作用的价值规律来调节。企业生产什么与生产多少,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状况,结合自身的条件来决定,这一领域的经济活动十分鲜明地体现出供求变动——价格涨落——生产扩张或缩减的作用。这是一种完全的自发性的市场机制,价格变动是市场自发性的供求变动的结果,而生产者的生产变动又是自发性的价格变动的结果。这种情况与指导性计划领域起作用的那种可调节的市场机制有根本的不同。
尽管这一领域的市场调节具有历史上的商品经济中的市场机制的特征,但它毕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机制。在这一经济领域,生产者基本上是社会主义联合生产者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这种自由生产在范围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很小;对这种自由生产,国家要用政策法令来加以规范和指导,并由工商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因此,人们一方面能够限制和避免这种自发性市场机制所固有的消极作用,一方面能充分地发挥这种调节方式的积极作用,增强这一自由生产的活力,使它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有效地发挥补充作用。(www.daowen.com)
由于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从属部分,它与计划生产存在有机联系,这就决定了作为调节机制的自发性市场机制和有计划调节机制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这种自发性的市场调节处在强大的计划调节体系的作用之下。社会主义国家拥有规范市场调节的各种手段,国家可以控制个体所有制经济,以及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自由生产的范围,控制和调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生产部分,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可见,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自发性的市场机制,并不是计划机制的对立物,它完全可以在特定的领域以辅助的调节形式来发挥作用,从而有理由将它视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经济调节机制中的一个附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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