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是人们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不再是一种自发性的和无政府的活动,而是由社会先定的计划来加以规范、指导和调节,因而是带有自觉性的活动。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有计划的经济运动,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而是社会的计划调节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如何认识社会主义调节机制的性质、组织、结构、发挥职能的形式,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加以阐明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必须在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观念,把社会主义的经济调节机制视为一种直接的计划调节机制。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社会主义的经济调节当作是单一的计划调节,否认局部领域中的自发性的市场调节机制的存在;二是否认借助于市场机制的间接调节控制机制的作用。这种传统的直接计划调节观念,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苏联形成的中央计划体制模式的产物,它具有下述特征:(1)把国家作为唯一的经济调节主体,无视企业的自我调节功能;(2)采用无所不包的单一性的指令性计划,否认指导性计划的作用;(3)依靠行政组织与行政方法,自上而下地和直接地安排基层单位的生产和对广泛的微观活动(包括个人的消费行为)进行控制,否认经济手段在调节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这种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一种排斥市场和市场机制的单一的直接计划调节机制。
以直接的调节和控制为特征的计划调节机制的缺陷是:一方面国家的直接调节与控制功能既非万能,而且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经济的自动调节与控制功能又几乎不存在,这就决定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一旦出现了较大的比例失调,也不能自动地加以校正。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时期中的“投资饥饿症”,以及货不对路、产品积压等现象的长期存在和难以彻底纠正,其根源就在于此。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界长期流行的直接计划调节论,建立在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产品经济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领域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生产物不具有价值性,因而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生产与交换中,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不再发生作用。既然全民单位的产品都是完全的社会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中的劳动都是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因此,在全民所有制领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和可能从属于国家计划的调节与控制,代表社会的国家就完全可以用指令性计划来直接控制与调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交换与分配。
为了弄清楚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的性质,有必要对全民所有制与市场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讨论。(www.daowen.com)
市场是通过买卖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市场关系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者的独自的和特殊的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植根于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之中。因为直接生产者作为一个所有者或是占有者,就是一个个享有经济利益的实体,它们相互之间在产品交换时就要采取有偿的形式,和要进行产品中的投入劳动的相互比较。这种交换过程使劳动二重化:分化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而劳动产品也就此具有了价值性,即成为商品。劳动产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交换,这种交换行为就不再是从属于个人意志的私人行为,而是一种从属于价值规律支配的市场群体行为。这表现在不管商品持有者怎样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抬价,不管商品的价格是否不断地上下波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要成为市场价格的中准和轴心。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5]在价格下跌到价值以下时,生产自动地缩减,而在价格上升到价格以上时,生产自动地扩大;或者是在供过于求出现竞卖时降价求售,而在供不应求出现竞买时提价出售。上述市场变动表现为价格→供求效应(价格变动引起供求相应的变动)和供求→价格效应(供求变动引起价格相应的变动),这双重的效应——市场机制的主要环节——体现了作为独立的所有者的商品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变动了的市场价格(价格水平、竞卖或竞买)及时地、灵敏地和自动地调节和自动地适应。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领域的各个企业都是一个主人,企业之间不再是对立的私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经济利益基本一致的联合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协作的关系。这曾经使经济学家把市场关系视为与全民所有制水火不相容。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乃是一种不完全和不成熟的社会公有制,因为它一方面是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一方面又还带有和包孕某些产品局部占有的性质和因素,从而还要体现企业联合劳动者的局部利益。这就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商品性和交换的市场性。因为,既然全民所有制还包孕有某些局部占有关系和体现了某些企业的特殊利益,企业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利益主体的性质,而与全社会的利益共同体有所不同;由于企业具有责、权、利,是进行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它在生产中的劳动投入就表现为企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而与完全的社会劳动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企业相互之间在交换产品时,也就必然要对所付出劳动和获得劳动进行比较,要保证生产中劳动耗费能够得到补偿,因此这里就存在劳动在交换过程中的抽象化和产品具有价值性的情况,而企业之间的活动交换也就必须是立足于有偿的和等价的基础之上。可见,当代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表明,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发展、成熟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和全社会利益共同体的程度,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这一特征从而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就仍然具有市场交换的性质。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相互交往活动仍然要表现为市场行为,要从属于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它表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要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根据市场条件而进行自主的生产与经营。企业之间的活动交换,作为一种自主的经济活动,有必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因此,在全民所有制领域中,社会主义市场是社会主义生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自主交换关系的总和。这种总体的自主交换,就会表现出一切市场活动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价格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动而上下波动,市场销售量适应价格变动而变动。市场作用,最重要的是表现为企业根据市场状况(价格、竞争等)而调整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调整投资方向和生产规模,对于全民所有制来说,市场和市场机制并不是“外铄的”,而是内在的,它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交换活动中的实现形式。因此,那种把市场机制视为与全民所有制水火不相容的传统观念,不过是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做了一种从法权形式出发的、简单化的理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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